关于县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8号建议的答复函
邓爱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办法》(景医保字〔2021〕62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23〕10号)精神,依法设立基本制度,基本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三重医疗保障制度)。市、县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二、我县住院报销比例政策执行的是全市医保政策。(一)城镇职工:省内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跨省符合规定的转外就医按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执行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转外就医按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再执行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标准。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二)城乡居民:省内报销比例分别为政策范围内费用的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跨省符合规定的转外就医按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执行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转外就医按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再执行我市同等级医院报销标准。治疗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或靶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三、针对您提出“关于提高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健全医保数据分析机制,完善医保待遇提高措施,建立医保信息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按照“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完善医保待遇政策数据采集,积极向省、市医保部门反映,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实际受益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县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浮梁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欢迎您访问浮梁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