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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卫生健康涉企领域“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5-11-05 来源: 县卫健委政宣股 访问量:

浮梁县卫生健康涉企领域“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减轻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专业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

配套监督措施

备注

1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的。

现场教育、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回访检查

轻微免罚

2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3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的。

现场教育、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回访检查

轻微免罚

4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5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及劳动者人数在四人以下的职业病危害

(包括放射性危害)风险一般类。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6

职业卫生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7

职业卫生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8

职业卫生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者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9

职业卫生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

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同一种违法行为间隔2年(24自然月)以上;

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

正。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首违不罚

10

职业卫生

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11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违反条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九条

处罚条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同一种违法行为间隔2年(24自然月)以上;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累计一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

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首违不罚

12

放射卫生

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违反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条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放射诊疗机构开展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但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2名以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13

餐(饮)具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八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出厂的餐具、饮具已逐批检验合格的,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

明。

场教育、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回访检

轻微免罚

14

餐(饮)具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五十八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出厂的餐具、饮具已逐批检验合格的,但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

场教育、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回访检

轻微免罚


15

公共场所卫生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处罚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进行卫生检测符合要求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16

传染病防治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前期已制定预案但未备案

的,并在现场检查后1个月内整改到位。

场教育、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回访检

轻微免罚


17

传染病防治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18

传染病防治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违反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条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19

传染病防治

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已实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20

传染病防治

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违反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处罚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有关人员上岗时间不超过1个月,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完毕。

现场教

育、签订

承诺书、

限期整

改、回访

检查

轻微免罚

21

医疗卫生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

现场教育、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回访检查

轻微免罚

22

医疗卫生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

构,未及时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违反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

处罚条款:《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未及时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不超过1个月。

现场教育、签订承诺书、加强日常检查

轻微免罚






减轻处罚






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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