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当事人黄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62***********0029)
浮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违规案件已调查处理完毕,现将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浮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到某景区依法例行检查时发现,黄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62***********0029)未佩戴导游证,要求其出示导游身份标识或电子导游证,黄某无法出示有效导游身份标识,执法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362***********0029)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微信小程序未查询到相关导游信息。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当事人黄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浮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给予罚款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予以公告。
处罚单位:浮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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