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民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详见附件。
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县休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民宿作为推进转型升级的新业态,有了一定自主性发展,发展非常迅猛。但全县缺少统一的指导规划,许多民宿存在证照不全,经营管理缺乏,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不够等问题。为着力解决我县旅游民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和乡村振兴。借鉴浙江和资溪、婺源等省内外民宿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实施民宿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配套政策,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力争5年内实现全县民宿产业规模化发展,力争引导5亿元社会资金投入,集中培育20个左右民宿示范点、50个左右精品示范户,争取全县民宿总床位达到1000张以上,打响“浮梁民宿”区域品牌。
二、基本原则
主要坚持“因地制宜,各具特色”、“政府引导,多元参与”、“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
主要从审批服务、用地和建设、治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税务、经营指导、星级评定八个方面规范管理。
四、政策扶持
主要分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扶持、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业务培训六大块,重点在奖励扶持。奖励主要等级评定、精品建设、集聚发展、宣传营销、设计奖励补助。其中,等级评定奖励标准为:对满足浮梁民宿评定强制性达标条件的可评为合格民宿,给予经营者5000元的奖励;合格民宿通过标准、优品、精品评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3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民宿县级以上相应等级或荣誉的,另给予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奖励。新开办的民宿经验收合格,有独立干湿分离卫生间的客房按照3000 元/床位进行补助,有独立卫生间的客房按2000元/床位进行补助,无卫生间的客房按1000元/床位进行补助(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精品建设奖励标准为:利用单体型农民房或集体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装修、装饰等方面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民宿,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民宿,按实际投资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符合上述要求的组团式特色民宿在5户(含)以上的,当年度经组织统一申报的,按实际投资15%给予奖励,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5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第一年兑现50%,第二、三年经检查后仍正常运营的,再各兑现25%。对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宿品牌入驻我县,建设或运营民宿高端品牌民宿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不高于40万元的奖励。根据实缴税收、入住率、带动就业等相关指标,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全县示范民宿,每家给予10—20万元奖励。集聚发展奖励标准为:每年在全县选择2个民宿经营户达到10户或总床位100张以上民宿重点培育村,给予每村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鼓励农村闲置房产流转,多形式、多渠道发展民宿,对将自有合法住宅整体用于民宿发展的,给予每户每年2万元补助(连续三年);对“以房入股”农户(指以房屋使用权折价入股),另再给予每户每年1万元补助,资金由培育村补助资金中支付。设计奖励补助标准为:遴选首批50家基础条件较好、提升意愿较为强烈的民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建设,在民宿等级评定后,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出设计总费用的50%,且每户规划设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此外,在奖励的同时,设置了奖补取消规定。
五、组织考核
1.成立浮梁县民宿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市监局、人社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扶贫办、城管局、税务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文旅局局长担任,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文旅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民宿经济发展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民宿工作机构。
2.加强对民宿产业发展的督查考评,把民宿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县重点工作,作为乡(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文化旅游块赋分内容。县民宿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对一定比例的民宿进行“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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