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田乡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规范“十个不得”
一、不得违规倾倒、堆存任何垃圾。严禁向河道、沟渠、道路两侧、林地、农田、山塘水库周边等非指定区域随意倾倒或堆存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必须严格分开、密闭处置,严禁混合。建筑垃圾应清运至指定场所,且严禁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输。严禁露天焚烧秸秆以及各类垃圾。
二、不得污染水体、非法捕捞与违规垂钓。严禁向任何水体倾倒污水和废弃物。严禁使用炸、毒、电等禁用方法或渔具进行捕捞,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严禁无证捕捞及使用多杆多钩、可视锚鱼、活体饵料等进行生产性垂钓。禁止销售非法所得的渔获物。
三、不得非法占用、破坏林地、绿地等生态空间。不擅自开垦、采石、挖沙、取土,不毁林开荒,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基本农田内进行违规建设,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和耕地红线。
四、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与植被。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规定,不盗伐、滥伐林木,不随意砍挖野生植物,积极参与植树造林和庭院绿化,让绿色成为兴田最靓丽的底色。
五、不得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自觉抵制捕杀、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干扰野生动物栖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现受伤、受困或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乡林业部门或执法队,不得擅自处理。
六、不得超量、违规使用农药、化肥、地膜。科学合理施肥用药,积极采用绿色防控技术,主动回收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守护土壤健康。
七、不得随意引入、放生或丢弃外来动植物物种。未经科学评估和批准,不擅自引入或放生非本地物种(如某些鱼类、植物等),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破坏本地生态平衡。
八、不得铺张浪费能源与水资源。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做到人走灯灭、一水多用,选用节能器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养成绿色低碳的生活习惯。
九、不得在禁止区域、禁止时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山林等法律规定的重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并应主动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具体禁放区域、时间及种类,应严格遵守浮梁县人民政府的明确规定。
十、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自觉学习并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及时劝阻或举报,争当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和监督员。
为保障本倡议令行禁止、取得实效,我们郑重声明并呼吁:
全民监督: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鼓励每一位乡亲成为生态环境的“耳目”和“哨兵”。
有奖举报:凡实名举报本倡议所列“十个不得”违规行为,经乡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对首位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渠道:浮梁县林业局0798-2626524;浮梁县公安局110;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兴田乡值班室:0798-2786178
依法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