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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6-12988
浮梁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开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28 来源: 景德镇浮梁县人民政府 访问量: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提升统计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名称:浮梁县统计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区域:浮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办公地址:浮梁县朝阳中大道45号(县政府大楼6楼)

联系电话:0798—2621617

执法人员信息(动态更新):本局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信息实时在本页面更新公示。


浮梁县统计局统计执法证持证人员信息汇总表
序号 基本信息
姓名 民族 政治
面貌
所在
地市
工作
单位
执法
证号
1 江淑媛 汉族 中共党员 景德镇市 浮梁县统计局 14020333001
2 朱丽华 汉族 中共党员 景德镇市 浮梁县统计局 14020333002
3 郑培昌 汉族 中共党员 景德镇市 浮梁县统计局 14020333003
4 汪薇祎 汉族 群众 景德镇市 浮梁县统计局 14020333004


二、执法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全县各行业、各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规范统计工作行为。

2. 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核查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排查统计违法问题。

3. 依法查处统计弄虚作假、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4. 落实统计普法宣传责任,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规范建立统计台账、留存原始统计资料,规范统计工作流程。

5. 受理、处置统计违法举报投诉,依法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落实统计执法常态化监管工作。

6. 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类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三、执法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规定,本局依法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

1.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2.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 核查各类统计数据质量,核实统计指标填报真实性、合规性。

(二)调查取证权

1.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核实相关统计事项;

2. 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事项相关的台账、报表、凭证、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

3. 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违法证据;

4. 依法收集、调取各类统计违法相关证据材料。

(三)行政处罚权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存在的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其他法定权限

依法开展统计违法约谈、警示告诫、责令整改、信用惩戒等监管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本局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5.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6. 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基准。

五、执法程序

(一)统计执法检查程序

执法准备→公示告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出具检查意见→督促整改→归档结案

(二)统计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轻微的,当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当事人权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归档备案。

一般程序:线索核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处罚事前告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作出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督促执行→结案归档。

六、执法裁量基准

本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适用情形、处罚标准统一规范,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平原则,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

七、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

1. 监督投诉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798—2621335

投诉地址:浮梁县统计局605办公室

2. 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浮梁县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示说明

1. 本公示信息为我局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固定内容,相关执法信息发生变更的,将及时更新公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2. 本公示内容适用于浮梁县统计局所有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3.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浮梁县统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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