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国务院于2018年8月11日公布并实施了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既是推动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向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二、条例出台的作用
1.条例与工作实际紧密衔接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快,尤其是小微企业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不但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调查误差也会比较大。以前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不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为扩大抽样调查范围,减轻调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修订后的《条例》第十一条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这样既可以优化经济普查方式,又提高经济普查工作的效率。同时,增加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通过整合部门行政记录不仅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减轻了调查对象负担,也提高了普查配合率、统计数据质量。
2.条例与普查对象权益息息相关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切实保护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维护普查对象的基本权利,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强化了对经济普查对象信息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并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新增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更有助于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3.条例与时代发展同步进行
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已经普遍采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方法,数据采集方式向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的现代数据生产方式发展。为适应这一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各个环节。《条例》修改了有关经济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给新的数据采集方式等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经济普查依法进行。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不再规定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发放、收集和录入经济普查表。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条例》的修订,为新形势下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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