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按照中央和省、市“六稳”“六保”和“降成本优环境”工作部署,落实全市工业倍增三年行动暨招商引资誓师大会的要求,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促进浮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全县产业发展导向,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亩),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产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园区,鼓励乡镇引入乡村振兴项目。
一、工业产业项目的供地和奖补政策
1.鼓励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和企业,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税收20万元/亩以上,或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简装厂房),标准厂房租金价格:单层厂房租金价格6元/平方米/月;多层厂房一楼5元/平方米/月、二楼4.5元/平方米/月、三楼4元/平方米/月。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在五个会计年度内,按照企业实际纳税情况,以租金补贴的形式,实行财税奖返扶持,具体标准为:
(1)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200元/年/㎡,租金补贴50%;
(2)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0-300元/年/㎡,租金补贴70%;
(3)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0元以上/年/㎡,租金补贴90%。
对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的产值、税收等指标的考核、补贴兑现由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实施,上年度补贴兑现时间为次年4月份。租金补贴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4.新引进企业新建厂房、仓库等生产类建筑物,免县级留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生活类、办公类建筑物,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其他税费和基金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5.购地建厂房的企业,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县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安排资金给予基础设施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县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5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
6.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县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10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第四年至第五年,县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60%,安排资金给予企业奖补。
7.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工业企业有代建厂房要求的,产业园可先代建厂房,企业再行回购。回购时按经审计的实际建安成本加财务成本计算价格,前五年支付的县级实得租金(不含减免部分)可抵扣回购款。
8.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浮梁县可通过产业发展基金入股或鼓励县属国有公司入股的形式与企业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支持企业发展,入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供地和奖补政策
9.对落户我县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县政府支持的文旅项目,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宗地基准地价的70%,同时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10.支持新引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自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五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300万(含)-500万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5%实行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5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实行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2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5%实行奖励。年缴纳增值税净入库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当年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实行奖励。
11.新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建成投产后且完成规上入库的前五年,年纳税净入库数500万(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0%的比例奖励;年纳税净入库数2000万(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的比例奖励;年纳税净入库数5000万(含)-10000万元的,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0%的比例奖励;年纳税净入库数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的比例奖励。
12.对新完成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完成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完成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政府性投资的项目不享受该条奖励。
13.对新完成创评江西省5A、4A、3A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
14.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大力扶持民宿业发展,支持政策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宿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浮办字〔2020〕26号文)执行。
三、农业产业类项目奖补政策
15.对新引资建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百分之百补助。
四、外贸外资奖励政策
16.凡在浮梁县境内新落户并经营的生产型及贸易型出口企业,年度出口数按每美元0.031元人民币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17.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和增资扩股,凡在浮梁县境内新设立的外资实体企业,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的,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0.06元人民币/美元的汇差补助。公司注册之日起 1个月内现汇进资超过(含)100万美元的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全面支持企业发展
18.设立浮梁县产业发展基金。对企业的奖励、补助均通过产业发展基金支付。
19.支持企业融资贷款。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积极协助企业办理“财源信贷通”“科贷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等相关金融政策扶持。当年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持,自贷款批准之日,由县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贷款批准之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规上企业在景德镇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获得融资担保贷款支持的,由县财政给予年担保费50%的补贴。
20.给予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分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励,其中:企业报江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县财政奖励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并被正式受理,县财政奖励100万元,争取市财政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县财政奖励200万元,争取市财政奖励600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引入市外已成功上市企业并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我县或采用并购重组上市(借壳)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的企业,县财政奖励300万元,争取市财政奖励7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企业,县财政奖励200万元,争取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计算奖励)。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县财政奖励100万元,争取市财政奖励5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县财政奖励40万元,争取市财政奖励10万元。享受“映山红”奖励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如10年内迁出须返回所享受的上述奖励。
21.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
22.帮助企业招工并做好员工培训。每年为企业开展用工招聘会,并且面向县域内四所高校和技术学校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招聘。同时,根据企业需求,鼓励企业对入职的员工开展岗前、岗中培训,并按职能技能培训有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23.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只进一扇门”,全部归口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手续全程代办。落户园区的项目,由园区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乡镇引进的项目,由乡镇负责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并实行限时办结制。
24.对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5.严格实行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园区管委会办理检查登记备案,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部门例行检查每年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26.企业投资商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办理我县户口,享受本县居民子女同等教育待遇。
六、支持招大引强
27.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列入“一事一议”范围的项目为:“5020”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来县投资的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大、经济贡献率高、产业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及以上、年税收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七、其他条款
28.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浮梁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所有。企业申请奖补等各项优惠政策,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开放办,设在县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回复,2周内落实到位。
29.对企业奖补政策认定和固定资产核实,由县开放办牵头,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规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政府金融办、浮梁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与,认定和核实结果报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30.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科技创新奖励按照(浮府办发〔2019〕44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出台以前引进的项目依照原合同执行;本意见出台以后引进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如有意见请联系浮梁县商务局(0798-262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