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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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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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2-50349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2-09-19
来源:
浮梁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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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防止审计人员因被请托事项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到清正廉洁,坚决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请托事项,是指审计人员接受请托,利用审计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办理以下事项:(一)为工程项目承发包、服务项目承发包、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大宗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二)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取关照的;(三)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监管等事项,或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四)为金融信贷、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事项提供帮助的;(五)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六)为他人或单位推销商品、无偿或低价取得国有资产租用权、使用权或所有权,提供便利的;(七)为他人或单位违规办理其他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说情和提供便利的。对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被请托事项的,应当先客观如实登记记录,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甄别。第四条 对于关系人提出的请托事项,包括审计机关内部人员提出的请托事项行为,审计人员应当予以拒绝,同时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五条 审计人员遇到被请托事项,应当填写《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表》(见附表)。被请托事项登记备案工作坚持“谁被请托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由被请托人登记备案。《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部门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并登记台账。《被请托事项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复印件交厅机关纪委备案。第六条 审计人员遇到被请托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被请托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厅领导遇到被请托事项,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厅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被请托事项,或者自身遇到的被请托事项,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通报,必要时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报告。第七条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被请托事项的行为,受到组织和纪律保护。要健全履职保护和正向激励机制,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情况,严肃处理对如实记录报告的审计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切实保护和激励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不记录、不及时或者不如实记录被请托事项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九条厅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情况,报告厅党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被请托事项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被请托事项的情况。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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