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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5-27678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发布时间: 2025-12-25 来源: 浮梁县市监局 访问量:



付先生:

我局于2025年11月30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您的申请,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公开“该商品的配料比例或牛肉含量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报告、配料表备案、厂家提供的成分说明、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等)”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经营者具有公开您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的义务。因此,此项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范围。浮梁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格证照以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为便利起见,我局现将浮梁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您公开(详见附件)。

二、关于申请公开“贵局认定该商品"无需标注牛肉添加量"所依据的具体证据材料或厂家提交文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求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交的与商品成分、配料、含量相关的全部书面材料”与“贵局对该商品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进行核查的全部记录,结论及依据”信息的情况说明

您此前投诉举报浮梁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粒”属于掺假掺杂食品、标签虚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法律规定,浮梁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属于食品经营者,并按要求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格证照以及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配料含量标注不规范,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因此,您申请的此项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关于申请公开“本案具体承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的情况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我局执法证号和对应的人员姓名均已公示,您可在政府平台https://www.fuliang.gov.cn/xzf/xxgkzn/上查询。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浮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浮梁县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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