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群立等10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的议案》(总第79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加大对物业公司不当得利的乱收费行为查处方面
根据物业公司现行状况,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前期物业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二是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管理规约中约定,超出约定范围收费都不合法,业主有权拒缴。物业收费标准,现行市场调节价,由选聘单位和服务企业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自行定价或超标准超范围等乱收费的,由价格监管执法部门查处。
下一步,我局主动加强与住建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把握当前物业企业入驻我县经营动态。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清理未经登记和备案企业擅自开展业务或挂靠主体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明码标价管理,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同时,我局将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效用,不断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业主投诉、举报案件做到立查立纠。
(二)在建立健全物业公司市场准入、退出工作机制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要求,物业企业注册登记不再需要许可证前置。
长期以来,我局始终坚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物业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与住建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强化对物业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助力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更为有序规范。
最后,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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