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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2-61726
浮梁县司法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时间: 2022-06-27 来源: 浮梁县司法局 访问量: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办理业务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3.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当许可的。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3.指派环节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监管环节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5.事后环节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6.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益遭受损害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或者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行为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者对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5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主席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停止非法执业或者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3.审查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基层法律服务所。 5.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6.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益遭受损害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或者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行为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或者对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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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权力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法定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初审决定的。
3.报审环节责任:对符合公证员任职规定条件的,作出拟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初审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予初审的;
4.送达环节责任: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公证机构推荐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法定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受理决定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报审环节责任:对符合公证员免职规定条件的,作出拟同意申请人公证员免职的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免职的初审意见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予免职的初审意见;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送达环节责任: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免职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公证员免职通知书。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免职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权力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主要包括申请书、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做出受理决定的。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审批环节责任:对符合外出条件的,作出责准予外出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外出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准予外出决定的;

4.送达环节责任: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外出决定书。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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