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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7-18 来源: 浮梁县司法局 访问量:

关于对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郑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执行诉前调解期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关注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并提出“关于严格规范执行诉前调解期限的提案”。与诉讼相比,诉前调解是一种较为柔和灵活的解纷方式,能够尽快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且诉前调解不收取费用,最大限度为当事人节约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近年来,浮梁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前调解在深化诉源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优化诉前调解团队人员配备,另一方面深化多元解纷,做好“法院+”文章,为矛盾纠纷化解凝聚更强大合力,具体规范要求如下:

1、坚持自愿原则。对来诉当事人发放诉前调解建议书,征询当事人意愿,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的,及时流转至立案部门。

2、坚持合法原则。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自调解组织(调解员)收到移交的材料之日起算,法律有规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坚持实质化解矛盾。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法院速裁庭均会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防止程序空转现象。

4、坚持司法为民。立案前调解需要鉴定评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可以告知当事人诉前委托鉴定程序,指导其提交诉前委托鉴定评估申请,鉴定评估期限不计入调解期限。诉前委托鉴定评估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下一步,浮梁县人民法院将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继续严格落实诉前调解相关制度要求,用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赢得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更大认可。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浮梁县司法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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