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75号建议答复的函
郑泽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区矫正的担保人身份问题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0年7月,我县在全省率先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局对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进行有效的探索与尝试,结合工作实际,扎实推进“审”“矫”无缝对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评估,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工作模式,这一做法在江西政法网发布,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二、对于有前科、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同的、家庭和社会情况较复杂的被评估对象,建议司法所提供担保人可以增加(如对被评估对象有较强信服力的亲戚为公职人员)要求,但不是必要条件,有利于后期能更好地对拟判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要求提供担保人虽非法定强制措施,但属于司法实践中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
三、村(居)委会是贴近群众、服务高效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在协助监管社区矫正对象方面更直接紧密,且有较好成效,因此,《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等组成。村(居)委会干部如果作为担保人,在协助监管社区矫正对象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四、社区矫正担保人制度仅着眼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入矫,接受教育改造,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并未有对担保人进行追责的条款,至今,我省也未有类似的追责案例。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浮梁县司法局
2025年9月12日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县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 扬 0798-2621618
欢迎您访问浮梁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