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局 > 公共服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2-61733
浮梁县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时间: 2022-06-27 来源: 浮梁县司法局 访问量: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1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公共服务 《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县级以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调查、掌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三)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四)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浮梁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2 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公共服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七条: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成立公益性普法组织。引导大众传媒自觉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展公益普法,促进媒体公益普法常态化。 浮梁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3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公共服务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七条:健全完善社会普法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普法志愿服务评价和激励制度,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 浮梁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4 督促全县各单位根据浮梁县《“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公共服务 《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 浮梁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5 利用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公共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大局,把法治文化作为发展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题鲜明、通俗易懂、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画廊等法治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与社会文化有机融合、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功能互补; 浮梁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6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指导 公共服务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七款: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浮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7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江西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江西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zffw.jxzwfww.gov.cn/xzzf/web/infoShow/fdsLawPeople/fdsLawPeopleList.html?menuId=menu_a_1
浮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8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公共服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浮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9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浮梁县公证处
10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公共服务 符合《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属于政法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根据《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浮梁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损坏换发 其他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浮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