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执法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执法权限
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全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跨县区案件的查处、跨区域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督办上级转办、交办的涉及劳动保障维权方面的执法案件;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程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劳动保障执法监督途径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