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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单位申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9-06 来源: 浮梁县人社局 访问量:

事项名称 单位申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工伤认定(视同)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流程 一、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确认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理部门 1.县本级工伤认定中心服务窗口(浮梁县新昌南路388号人社大楼二楼);2.浮梁县产业园区工伤服务站。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人社部门提供或者门户网站下载);
2.劳动合同书(未签劳动合同的提供单位盖章的在职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
3.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职工病史材料(包括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X光片、CT片检查报告,医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或记录等);
5.属于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
6.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派工单(加盖公章)等佐证材料;
7.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加盖公章)、考勤记录(加盖公章)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等佐证材料;
8.其他有效材料。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8-262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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