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县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
一、总体情况
自2023年5月1日起,全县各类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只需要提交书面承诺、申请材料及上次批复执行情况(首次申报无须提供),不再需要提交其他书面材料,许可机关依据其书面承诺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二、服务指南
(一)承诺事项
申请人明确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知晓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与工会或相关职工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协商一致,并已形成工会意见或相关职工的联名意见;
4.在上一许可期内,申请人未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按许可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职工休息休假,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自愿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许可机关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rst.jiangxi.gov.cn:8081/)申请办理,按提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也可到所在县(市、区)许可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经办。
2.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以许可机关批复函的形式作出。
5.公示。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申请人告知承诺相关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公开公示。申请人应将许可批复决定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内部场所向职工公示,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报材料(附件下载)
1.《浮梁县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关于(XX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函》
3.《(XX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4.《(XX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复执行情况表》(首次申报无须提供)
(四)申请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审批依据
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六)受理机构
受理窗口: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综合股。
受理地址:浮梁县新昌南路388号人社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0798-2626406。
附件: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