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范围:从即日起,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设施、农业农村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工程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标准:根据省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纳;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凡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已实行银行保函和商业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除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50%的比例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总额不得超过原规定的200%。
三、缴存方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选择以现金或者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县劳动监察部门在收到银行缴款回执3天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四、监督管理
(一)统一管理:浮梁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统一管理。县财政、审计、人社和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承担具体监督职责。
(二)审批权限: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减免。如因特殊情况,建设施工单位申请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须经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县政府会议纪要形式下达。
(三)属地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按规定县县劳动监察部门指定的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行业监管: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公路分局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县劳动监察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启用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启动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二)施工企业故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三)施工企业负责人、劳务承包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因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被确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支付能力的;
(七)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退还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现场公示15日,确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办理工程退还审批。申请单位填报《浮梁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一式2份,经工程建设行业主管和劳动监察部门审核后,由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退还。
七、保障措施
(一)纳入考核。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是防范欠薪群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纳入我县高质量发展和绩效管理重要内容。
(二)信息共享。凡通过县、乡(镇)资源交易平台确定中标施工单位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及时抄告县劳动监察部门便于跟踪监管,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违规追责。对于未批先建和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擅自为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不作为、滥作为责任。
(四)失信惩戒。对于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尤其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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