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浮农(渔政)[2024]1号 |
关于吴金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吴金水 |
360222**********12 |
吴金水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捕捞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5 | |
2 |
浮农(渔政)[2024]2号 |
关于鲍镇锋非法垂钓案 |
鲍镇锋 |
360222**********14 |
鲍镇锋 |
非法垂钓 |
依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1、没收违法垂钓工具,2、罚款人民币205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5 | |
3 |
浮农(农产品)[2024]1号 |
浮梁县鹅湖伟庆种养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产品案 |
浮梁县鹅湖伟庆种养专业合作社 |
93360222**********X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产品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规定,罚款金额28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1-18 | ||
4 |
浮农(渔政)[2024]3号 |
关于江慧权非法垂钓案 |
江慧权 |
360222**********14 |
江慧权 |
非法垂钓 |
依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1、没收违法垂钓工具,2、罚款人民币3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5 | |
5 |
浮农(渔政)[2024]4号 |
关于李国进非法捕捞案 |
李国进 |
360222**********17 |
李国进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1、没收违法捕捞工具,2、罚款人民币10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07 | |
6 |
浮农(渔政)[2024]5号 |
关于洪永非法捕捞案 |
洪永 |
360281**********14 |
洪永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1、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已由浮梁县公安局扣押保管),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03 | |
7 |
浮农(渔政)[2024]6号 |
关于吴刚非法捕捞案 |
吴刚 |
360222**********14 |
吴刚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1、没收涉渔工具和渔获物(浮梁县公安局庄湾派出所处理),2、罚款人民币102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3 | |
8 |
浮农(种子)[2024]1号 |
浮梁县学华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备案种子案 |
浮梁县学华农资经营部 |
9236022**********3 |
汪学华 |
经营未备案种子 |
依照《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1 | |
9 |
浮农(粮食)简罚[2024]1号 |
浮梁县金竹山大米加工厂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的粮食案 |
浮梁县金竹山大米加工厂 |
91360222**********1 |
江庆荣 |
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 |
依照《粮食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暂行)》一般处罚档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3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1 | |
10 |
浮农(粮食)简罚[2024]2号 |
浮梁县鹅湖大嘴粮食加工厂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的粮食案 |
浮梁县鹅湖大嘴粮食加工厂 |
91360222**********U |
占水发 |
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 |
依照《粮食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暂行)》一般处罚档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96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5-21 | |
11 |
浮农(渔政)[2024]7号 |
关于潘山东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潘山东 |
360222**********5 |
潘山东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1、没收违法涉渔工具和渔获物,2、罚款人民币102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3 | |
12 |
浮农(渔政)[2024]8号 |
关于邓祥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邓祥友 |
360211**********0 |
邓祥友 |
非法捕捞水产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1、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及渔获物(已由浮梁县公安局扣押保管),2、罚款人民币10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浮梁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