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创建和申报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满2年以上。
2.“三证”合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合作社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现金出资总额达50万元以上。
4.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5.年销售收入6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性收入50万元以上。
6.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户以上。
7.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年报公示,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8.有“三品一标”、“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二)创建和申报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注册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有生产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牌子,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家庭农场。
2.从事种植业的,经营的土地租期在5年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须达到100亩以上;从事林果业(含油茶)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须达12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经营面积须达8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经营面积须达2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生产的,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3.从事畜禽养殖的,能够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年出栏肉猪200头或年出栏仔猪4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35头以上,奶牛存栏15头以上,年出栏肉羊100头以上,年出栏肉鸡0.4万羽以上,蛋鸡存笼800羽以上,出栏肉鸭800羽以上,年出栏肉鹅4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水面租期5年以上,养殖面积在3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经营土地面积达到30-300亩。
4.农产品年销售总额在2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5.必须进入国家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6.有“三品一标”、“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二、申报程序
(一)填报浮梁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认定申请表;
(二)填报浮梁县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场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家庭农场牌子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时限
(一)2023年在全县农民合作社中评选20家县级示范社,请乡(镇)农业农村办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择优申报1-2家,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申请表纸质版(1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农村经济指导股)。
(二)2023年在全县家庭农场中评选20家县级示范场,请乡(镇)农业农村办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择优申报1-2家,并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申请表纸质版(1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农村经济指导股)。
五、报送审核程序
(一)各乡(镇)对各合作社、家庭农场所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审查达标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将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农村经济指导股)。
(二)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推荐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复核,最终择优确定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并由县农业农村局行文确认。
(三)动态管理
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建立动态监测制度,采取定期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家庭农场监测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对于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直接取消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