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财政办:
按照《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4〕1号)、《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景民字〔2024〕12号)精神和《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字﹝2020﹞11号)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5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5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5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70元提高到7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7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1170元提高到1240元。
(四)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增加7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875元提高到94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40元。
(五)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维持每人每月100元不变。
(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10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75元提高到775元;农村的提高10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730元。
(七)改善残疾人生活和照顾服务。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放。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对本县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其中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应救尽救。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
(八)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190元、1700元、170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提标额度建议与省级保持一致。
保障标准从本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15日前落实到位。要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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