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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浮梁县民政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6 来源: 浮梁县民政局 访问量:

          关于印发《浮梁县民政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浮梁县民政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5日

        浮梁县民政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机制或活动。

第四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单位各股室要积极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反馈,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 绩效导向原则。绩效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 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支出责任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绩效低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 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股室和财务资产股负责统筹、汇总和督促落实,项目实施单位配合,统一与县财政局进行协调。

第七条 相关业务股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按程序上报,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财政部门反馈意见,督查评价结果应用;

(五)负责建立绩效报告和绩效公开制度,按程序报告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情况、重点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情况。

第八条秘书股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根据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三)负责其他应由单位财务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参与者,要配合开展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做到:

(一)根据相关文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开展涉及股室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绩效目标的编制和上报,并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实施工作。

(四)负责绩效运行实施跟踪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向领导小组报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负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相关业务股室;

(六)负责落实财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反馈的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改进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性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门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做到具体分类单项绩效评价,每实施完成一个项目时作出该项目的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相关业务股室。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报批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跟踪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总要求。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相关业务股室要根据相关规划、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要点和总体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在此基础上,完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基本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单位各科室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设定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工作计划要点,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细化量化是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的具体体现,绩效目标的编制要从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方面对项目或整体的产出和效果分别进行细化分解,将复杂、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能及工作计划要点,与年度的工作重点、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主要内容:

(一)目标依据的充分性。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范围和支持的方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对单位战略性目标的相关性,项目是否为促进交通发展所必需。

(二)目标设置的合理性。包括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项目产出目标与项目效益目标的关联性、匹配性和逻辑性;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和目标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是否依据预期的产出和效益,项目预算的内容、额度、标准、计划是否经济合理。

(三)目标实现的保障。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保障绩效目标实现的项目实施办法和措施;是否有科学有效的管理能力和充分合理的实施条件,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严谨有效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有科学、合理、可行的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关目标要求。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公开。预算批复后,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将绩效目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外部监督。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其它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省、市、县下达安排的项目由于政策等其它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要求即时上报,并相应调整实施主体、被评价单位和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通过审核后,各业务股室要根据项目任务和细化的绩效目标,加强协调项目各要素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要素与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和融合度,督促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对项目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章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通过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分析等,动态了解和掌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合理把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程。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重点选择当年预算中通过绩效目标审核的项目,对其预算执行中的项目管理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跟踪。

第二十二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在预算项目启动后实施,实施跟踪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绩效跟踪次数一般为2-3次。并依据项目基本情况、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及偏差情况、存在问题及纠偏情况等,形成跟踪结论。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实施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所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或结论等,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等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具体行为的活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的落脚点。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的衡量主要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是依据实际绩效评价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值,汇总各项绩效评价得分获得的分数。绩效评价结果评级,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按照一定的区间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评价级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量化分值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评价总分在80-90分(含80分)为“良”;评价总分在60-80分(含60分)为“中”;评价总分在60以下为“差”。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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