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办字〔2019〕130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浮梁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浮梁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浮梁县委办公室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浮梁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为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依托浮梁绿色生态和瓷茶文化资源等优势,统筹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具有浮梁特色的康养高地。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新增有效供给床位500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46个、社区嵌入式养老院5个,特困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30%,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超过50%。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
1.落实配建要求。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任务,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配套养老设施有明确产权人的,交付产权人;属于业主共有的,交付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托管。已交付使用的养老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提高运营水平。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支持养老院连锁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或设立小微服务网点,所设床位同等享受相应补贴政策。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与社区医疗、康复、文体等设施资源共享,为短期无人照顾或术后康复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鼓励将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委托专业组织运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文旅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3.支持居家养老。2020年底前,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家居环境改造。支持建设老年宜居社区。鼓励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站点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助餐送餐等为老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上门照料和家庭喘息服务。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能培训,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管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开展公办养老院转型升级行动
4.突出公益属性。制定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院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 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承接被取缔养老院收住老年人临时安置任务,在此基础上允许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院内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5.增强护理能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支持福利中心改造成城乡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机构。同时可委托民办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具备条件的敬老院集中收住失能老年人。县福利中心将扩建新增床位300张的护理型综合养老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
6.实施公建民营。我县已将福利中心实行公建民营,于2018年6月与经营方签订了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设立浮梁县为民养老院,现已正式运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7.优化乡镇养老院建设布局。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镇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进。探索将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敬老院予以改建或重建。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改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设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行动
8.深化放管服改革。编制养老服务项目筹建指南,建立养老服务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责任单位: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司法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非营利性养老院在县级登记管理 机关管辖范围内可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县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或设立子公司。〔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消防设计、人防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院,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养老服务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按规定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乡镇敬老院及利用闲置公共设施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县政府依据省政府决定依法出具会议决议、函件等替代有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防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推动战略合作。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机构、知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探索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康复辅具配置(租赁)服务。编制养老服务项目投资指南,公布供需信息和扶持政策清单,引进品牌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行动
10.构建服务网络。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敬老院为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借鉴新余市“党建+颐养之家"等经验,选择基础设施较好、群众意愿较强、志愿服务活跃的地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2019年底建成具备“党建+瓷都爱心食堂”助餐等功能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25%以上的建制村(42个村点以上);到2020年覆盖50%以上的建制村(73个村点以上);到2021年覆盖70%以上的建制村(103个村点以上)。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协同推进机制和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财政适当奖补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设立专项运营资金,开辟适量种养基地,破解持续运行难题。〔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健全运行机制。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自主管理作用,培育农村互助服务队伍,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照护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建立农村留守空 巢老年人信息台账和探视巡访制度,定人开展日常探视巡访,提供援助服务,让老人舒心、子女安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文明办、县妇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开展多方联动能力提升行动
12.盘活闲置公共资源。县政府将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管局)、县民政局、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防范行业管理风险。实施“养老院消防安全达标工程”, 落实养老院主体责任,引导和支持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整治安全隐患,实行标准化管理,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制定责任清单,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实施 失信联合惩戒。深入开展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健全养老服务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机制,严厉防范打击非 法集资行为。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养老服务预付费会员制管理办法。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房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政府办(金融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人行浮梁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开展要素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14.强化人才支撑。成立县养老服务专家委员会,纳入县政府智库分类管理。建立培训实训基地。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养 老服务人才培养“领头雁"计划。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在乡(镇)、社区(村)等开发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高等院校养老服务 类专业毕业生到非营利性养老院连续就业满3年的,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大财税支持。县财政要持续加大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必要工作经费以及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的 55%以上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按照省级标准的50%落实建设补贴,并按实际接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200元、100元的标准,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制定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落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其中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 气价平均水平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好县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县级康养产业投资发展平台。鼓励银行向产权明晰的养老院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坚决查处融资中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等问题,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养老服务贷款担保服务。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对接工作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对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项目,允许以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人行浮梁支行、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保障土地供应。县政府将民政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养老院应毗邻医疗机构,可将大型养老院配套建设医疗设施作为土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院,符合发展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推进医养结合。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遴选1-2个医养结合特色机构和社区。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规范和管理指南。编制区域卫生规划要为养老院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入住50人以上的公办养老院和设置床位1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院应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场所设立 医务室等诊疗延伸点。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经统筹地区医保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签订服务协议,收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开展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9.深化标准创建。成立县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托有关平台设立养老服务标准研制中心,研制地方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贯标活动,加快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推广全国统一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认证制度,探索应用视觉识别系统,集中打造1个标准化养老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发展智慧养老。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促进信 息技术和智能设备在养老领域深度应用。推广物联网和智能安防技术,改善服务体验,降低意外风险。支持建设智慧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支持“1 + N”模式建设养老服务信息浮梁分平台,实时对接线下养老服务,加载志 愿服务“时间银行”,探索志愿服务记录省内通存通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委、县文明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开展养老消费能力提升行动
21.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优化现有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制度,聚焦困难老年人精准施补。落实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对城乡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按城市集中供养标准执行。落实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的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公建民营租金让利、县福彩公益金支持等多种方式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适时在全县推广。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与领取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挂钩。〔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县、乡镇政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资金筹措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二)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孝老文化建设,宣传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研究设立县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比赛和关爱活动,让养老护理员得到全社会尊重。〔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和政府〕
(三)强化督促考核。发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作用。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资金、遴选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要组织开展日常督促调度,对工作进展较慢、考核评价靠后 的视情约谈、定期通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行动计划不符的按本行动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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