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照护服务政策衔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一是关于服务对象。《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是指具有我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关于补助标准。低保对象中的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低保对象中的中度失能和高龄老年人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以非现金、提供上门服务形式提供,老年人超出补贴额度自主购买的服务,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三是关于政策衔接。明确正在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上门服务政策、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及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本政策。
(二)明确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生活照护服务、基础照护服务、探访关爱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服务标准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 43153-2023)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三)明确服务购买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明确了服务承接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明确服务实施程序。从对象摸排、申请、评估和认定、服务开展、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服务验收与结算等环节,细化组织实施程序,并明确依托省平台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五)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管,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依托省平台服务记录和预警功能开展线上监管,防范虚假服务、服务缩水、价格异常虚高、临时提价骗补、价格欺诈、骗补套补等问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六)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省级、市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各地政策落实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监管,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加强数据比对,提升服务精准性。
同时,参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有关文件和项目清单,制定了参考项目清单,包括5大类46个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