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府办字〔2019〕5号
浮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9年度商品性木材生产
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19号)精神,结合各乡(镇)、各单位上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与采伐迹地更新完成情况,编制了我县201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现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全县201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共计出材量5.35万立方米,各乡(镇)、各单位必须全部分解到林权单位(个人)、山头地块,不准截留。分解计划采伐类型之间、起源之间不允许调整串换。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严禁采伐证跨年度或超时限使用,采伐时应按采伐证规定的起源、范围、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时限和采伐树种等要求执行。坚持林木采伐属地管理原则,银坞林场、森发公司在申请林木采伐时,应提前向山场所在地的林业工作站进行备案。
二、严格落实木材计划分配原则
坚持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坚持人工林抚育间伐、到龄人工林主伐优先,低产林改造从严的原则;坚持分类排序,有可采资源优先的原则;坚持自然灾害林木采伐优先,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未完成更新从严的原则。优先保证承包到期需要归还林地、林区纠纷已调解完成的等可能影响林区稳定的特殊情况采伐。
各乡(镇)要依据林权单位(个人)的申请,按照林木采伐条件和林龄排序的要求,将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森林经营者,严禁将计划平均分配,严禁将计划分配给木材加工企业和木材经营商,并实行两榜公示,对分配计划的山场要落实更新主体。分解落实的计划同时行文上报县林业局备案。
三、严格规范木材采伐管理要求
乡镇林工站督促森林经营者要做好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工作,按采伐证规定的面积、四至范围、树种及采伐技术要求实施采伐,不得越界采伐。取消毛竹采伐限额管理,对公益林以外的毛竹暂不实行凭证采伐,由经营者自主采伐和销售。涉及松木采伐的,严格按照森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人工商品林主伐的林龄必须达到21年(即1998年前造林)。禁止公益林商业性采伐,因抚育、更新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需采伐公益林的,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做好天然林停伐补助工作,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林,严禁除林地征占以外的天然林采挖,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大面积皆伐改造。
五、严格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
“十三五”时期是我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时期,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要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体系。按照“党政同责、划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林长制”各项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因保护不力致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在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任务时,要按时按量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及时进行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确保采伐一片、更新一片、成林一片。
附件:浮梁县2019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表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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