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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9-18 来源: 浮梁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第十章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施

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

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

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

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

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

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

且按专业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

收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施工

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

一般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

施 工 单 位

的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

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

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

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

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

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一般

1-3 名作业人员未经安

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

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

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4-6 名作业人员未经安

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

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

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7 名及以上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

施 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

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一般

1-3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4-6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7 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

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

从事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

施 工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

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

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

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材的。

一般

1-5 处施工现场未在危

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6-10 处施工现场未在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1 处及以上施工现场

未在的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

施 工 单 位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

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

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

服装的。

一般

未向 1-5 名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未向 6-10 名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向 11 名及以上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

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7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整

体 提 升 脚

手架、模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未 验 收 合

格、未取得

登 记 证 书

就 投 入 使

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

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

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

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

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的。

一般

1-2 台(套)施工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未验收

合格、未取得登记证书

就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3-4 台(套)施工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未验收

合格、未取得登记证书

就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5 台(套)及以上施工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

验收合格、未取得登记

证书就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8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国 家

明令淘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

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

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

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的。

一般

使用 1-2 项(台)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使用 3-4 项(台)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使用 5 项(台)及以上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9

施 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未 登

记建档,或

者 未 进 行

评 估 、 监

控,或者未

制 定 应 急

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般

1-2 个重大危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3-4 个重大危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5 个及以上重大危险源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

行评估、监控,或者未

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

元的罚款。

10

施 工 单 位

进行爆破、

吊 装 等 危

险作业,未

安 排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

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般

1-2 处进行爆破、吊装

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3-4 处进行爆破、吊装

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5 处及以上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

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

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1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

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

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

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

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

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50%的罚款。

12

施 工 单 位

未 依 照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投入,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前 未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出 详 细

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

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一般

施工前未对 1-2 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施工前未对 3-4 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施工前未对 5 项及以上

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4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气候的

变化,在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施,或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

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

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

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城市市区

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

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

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

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

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一般

1-2

处未根据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

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3-4 处未根据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

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较重

5 处及以上未根据不同

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

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

行封闭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15

施 工 单 位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

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

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

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

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一般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3 人居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9 人居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0 人及以上居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6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

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一般

1 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

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2 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

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3 处及以上施工现场临

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

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17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构筑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

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一般

1 处对因建设工程施工

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2 处对因建设工程施工

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3 处及以上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8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防 护

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 使

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

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

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

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

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般

1-3

台(套)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

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

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4-6 台(套)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

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

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7 台(套)及以上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

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

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

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9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板等

自 升 式 架

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般

使用 1-2 台(套)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施工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使用 3-4 台(套)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施工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使用 5 台(套)及以上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施工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0

施 工 单 位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现场安装、

拆 卸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板等

自 升 式 架

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

一般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1-2 台(套)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3-4 台(套)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5 台(套)

及以上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1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施工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或

者 专 项 施

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

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

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

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

编制 1-2 项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

编制 3-4 项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

编制 5 项及以上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

22

施 工 单 位

取 得 资 质

证书后,降

低 安 全 生

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

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

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

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

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

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

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

轻微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

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3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人、项目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

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

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 1 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较重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 2 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严重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 3 项及以上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4

施 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 向

从 业 人 员

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一般

未将 1-3 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未将 4-6 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将 7 项及以上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5

施 工 单 位

未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

已建立但不符合相关

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

元的罚款。

26

施 工 单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3 项事故隐患未采取

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4-6 项事故隐患未采取

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7 项及以上事故隐患未

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30 万元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7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

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

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少 1 项预案或少 1

次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少 2 项预案或少 2

次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少 3 项及以上预案

或少 3 次及以上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8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的安装、使

用、检测、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般

1-2 台(套)安全设备

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3-4 台(套)安全设备

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5 台(套)及以上安全

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9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保养和

定 期 检 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

1-2 台(套)安全设备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3-4 台(套)安全设备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5 台(套)及以上安全

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0

施 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单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十

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

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1

施 工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单位、承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在 承

包合同、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或者未

对 承 包 单

位、承租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 一

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一般

施工单位有以下三项

违法行为中有任意一

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施工有以下三项违法

行为中有任意两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施工有同时存在以下

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2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活动,施

工 单 位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

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较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8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严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3

施 工 单 位

拒绝、阻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

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12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施 工 单 位

运 输 、 储

存、使用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未建立

专 门 安 全

管理制度、

未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

(三)…。

一般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

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建立了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0 万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5

施 工 单 位

储存、使用

危 险 物 品

的工地、仓

库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内,或者与

员 工 宿 舍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安 全

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工地、仓库与 1-3 人居

住的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

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工地、仓库与 3-10 人

居住的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工地、仓库与 10 人及

以上居住的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

施 工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未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需要、标

志明显、保

持 畅 通 的

出口的,或

者锁闭、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

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

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7

施 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除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

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与 1-3 个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与 4-6 个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处 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与 6 个及

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处 10

万元的罚款。

38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规定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

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

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

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9

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的。

轻微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处 50 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40

施 工 单 位

安 排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接触有毒、

有 害 、 易

燃、易爆等

危 险 物 品

的 劳 动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性 劳 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

其他危险性劳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人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安排 1-3 个未成年人从

事接触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

劳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人 0.1

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

安排 4-6 个未成年人从

事接触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

劳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人 0.3

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安排 7 个及以上未成年

人从事接触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

危险性劳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人 0.5

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1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和

危害辨识、

事 故 隐 患

排查的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安

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

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

查;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

措施:(一)建立登记、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

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

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

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

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制定整改

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

责;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报

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有其中 1 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的罚

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有其中 2 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的罚

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有 3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的罚

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2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严

重不符,导

致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

安全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未

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1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2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3 个及以上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43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对桥梁、隧

道 、 高 边

坡 、 深 基

坑、通航建

筑物、大型

临 时 围 堰

等 工 程 开

展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对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

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

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对桥梁、隧道、高

边坡、深基坑、通航建

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

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

险评估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处 20 万元的罚款。

44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批 准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施工,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施

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

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

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的规定,在规

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未

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1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2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3

个及以上重大事故隐

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5

施 工 单 位

在 已 发 现

的 泥 石 流

影响区、滑

坡 体 等 危

险 区 域 设

置 施 工 驻

地,导致重

大 事 故 隐

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

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

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

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

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

施工驻地。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

1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

2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

3 个及以上重大事故隐

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46

施 工 单 位

未 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责任,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

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

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

报,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按规定上

报和专项治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1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2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3 个及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47

施 工 单 位

对 隧 道 开

挖、梁板架

设、沉箱安

装、水下爆

破 等 风 险

较 大 的 施

工工序,未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带

班 生 产 制

度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

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工工

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

带班生产制度。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隧道开挖、梁板

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

工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由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

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 1 项未实行项目负责

人带班生产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2 万元的罚

款。

较重

有 2 项未实行项目负责

人带班生产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3 万元的罚

款。

严重

有 3 项及以上未实行项

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

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5 万元的罚

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8

施 工 单 位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予

以 关 闭 期

间 继 续 从

事 生 产 经

营活动的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

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扣押,没收违法所得。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

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

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扣押,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

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3 万元的

罚款。

49

建 设 单 位

对勘察、设

计、施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律、法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一般

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1

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2

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严重

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3

项及以上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0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一般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1 个

月以下合同约定的工

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2 个

月以下合同约定的工

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严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3 个

月及以上合同约定的

工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51

建 设 单 位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

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般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

相应资质,等级不符)

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承担工程所需相

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严重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

任何资质的施工单位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2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

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一般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53

建 设 单 位

未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或

者 拆 除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

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

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

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

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

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

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

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

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

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4

建 设 单 位

未 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责任,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

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

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

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

出相应风险提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1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2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3 个及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55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组织设计、

施 工 风 险

评估,或者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严

重不符,导

致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

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

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

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

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

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

相应风险提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

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1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2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3 个及以上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6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以 及 开 工

前 组 织 有

关单位、专

家 对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评

审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

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

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

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

计和施工方案的依据。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

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

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由省、设区的市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

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

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

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

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处 20 万元的罚款。

57

勘察单位、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法

律、法规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一般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的,未造

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造成较

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

部门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造成较

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的罚

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8

设 计 单 位

采 用 新 结

构 , 新 材

料、新工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工程,设

计 单 位 未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

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般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

1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

2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

3 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9

勘 察 单 位

对 不 良 地

质、特殊性

岩土、有害

物 质 等 可

能 引 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未提出

防 治 建 议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

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

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

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

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

治建议。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防治建议的,由省、

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

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

出防治建议,有 1 处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

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

出防治建议,有 2 处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

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

出防治建议,有 3 处

(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0

初 步 设 计

单 位 对 桥

梁、隧道、

高边坡、深

基坑、通航

建筑物、大

型 临 时 围

堰等工程,

未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风

险评估,对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的 部

位 未 进 行

专项设计,

提 出 应 对

措施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

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

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

措施。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

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进行安全

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

的部位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对措施的,

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

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

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

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

对措施,有 1 处(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

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

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

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

对措施,有 2 处(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

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

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

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

对措施,有 3 处(项)

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1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设 计

安 全 风 险

评估,或者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严

重不符,导

致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

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设计单位

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

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

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

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

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导致 1 个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

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

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导致 2 个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

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

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导致 3 个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62

监 理 单 位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一般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 1 项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 2 项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 3 项及以上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3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或

者 暂 时 停

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

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一般

发现 1-3 个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发现 4-6 个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发现 7 个及以上安全事

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安 全

事故隐患,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施工,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

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的;

一般

监理单位发现 1-3 个安

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监理单位发现 4-6 个安

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监理单位发现 7 个及以

上安全事故隐患,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5

监 理 单 位

未 依 照 法

律、法规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

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

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

未依照 1 项(条、款)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未依照 2 项(条、款)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依照 3 项(条、款)

及以上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

监 理 单 位

未 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责任,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

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

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

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

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

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1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2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3 个及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7

监 理 单 位

未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组 织

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

安 全 生 产

条件、生产

安 全 事 故

应急预案、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计 划 和 计

量 支 付 申

请;或对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未

编 制 专 项

监理细则,

明 确 安 全

监理方法、

措 施 和 控

制要点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监理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

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计量

支付申请;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二)对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

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

制要点;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监理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

者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 1 项应当审查的内容

未进行审查,或者对 1

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对 2 项应当审查的内容

未进行审查,或者对 2

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800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 3 项应当审查的内容

未进行审查,或者对 3

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0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的罚款;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8

监 理 单 位

未 监 督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施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监理职责:(三)监督施工组织设

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监理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有 1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有 2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有 3 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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