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施
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
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
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
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
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
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
且按专业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
收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
格后方可任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施工
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
一般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
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
施 工 单 位
的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
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
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
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
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
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
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
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
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
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一般
1-3 名作业人员未经安
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
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
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4-6 名作业人员未经安
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
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
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7 名及以上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
施 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
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
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一般
1-3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4-6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7 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
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
从事相关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
施 工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
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
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
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
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
和灭火器材的。
一般
1-5 处施工现场未在危
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6-10 处施工现场未在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11 处及以上施工现场
未在的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
施 工 单 位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和
安 全 防 护
服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
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
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
服装的。
一般
未向 1-5 名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
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未向 6-10 名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向 11 名及以上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
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
护服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7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整
体 提 升 脚
手架、模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未 验 收 合
格、未取得
登 记 证 书
就 投 入 使
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
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
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
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
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
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的。
一般
1-2 台(套)施工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未验收
合格、未取得登记证书
就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3-4 台(套)施工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未验收
合格、未取得登记证书
就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5 台(套)及以上施工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
验收合格、未取得登记
证书就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8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国 家
明令淘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
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
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
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
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
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的。
一般
使用 1-2 项(台)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使用 3-4 项(台)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使用 5 项(台)及以上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
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9
施 工 单 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未 登
记建档,或
者 未 进 行
评 估 、 监
控,或者未
制 定 应 急
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般
1-2 个重大危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3-4 个重大危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
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5 个及以上重大危险源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
行评估、监控,或者未
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
元的罚款。
10
施 工 单 位
进行爆破、
吊 装 等 危
险作业,未
安 排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
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般
1-2 处进行爆破、吊装
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3-4 处进行爆破、吊装
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5 处及以上进行爆破、
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
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
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1
施 工 单 位
挪 用 列 入
建 设 工 程
概 算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
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
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
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
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
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50%的罚款。
12
施 工 单 位
未 依 照 规
定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投入,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金。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前 未
对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的
技 术 要 求
作 出 详 细
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
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一般
施工前未对 1-2 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施工前未对 3-4 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施工前未对 5 项及以上
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
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4
施 工 单 位
未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气候的
变化,在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施,或者
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未 实 行 封
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
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
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
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城市市区
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
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
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
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
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一般
1-2
处未根据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
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3-4 处未根据不同施工
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
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
闭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较重
5 处及以上未根据不同
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
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
行封闭围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15
施 工 单 位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员 工 集 体
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
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
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
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
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一般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3 人居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9 人居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
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0 人及以上居住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6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搭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符 合 安
全 使 用 要
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
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
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一般
1 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
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2 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
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3 处及以上施工现场临
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
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17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构筑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
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
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一般
1 处对因建设工程施工
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2 处对因建设工程施工
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3 处及以上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
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8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防 护
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
机 具 及 配
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未 经 查
验 或 者 查
验 不 合 格
即 投 入 使
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
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
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
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
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
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一般
1-3
台(套)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
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
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4-6 台(套)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
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
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
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
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7 台(套)及以上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
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
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
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19
施 工 单 位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板等
自 升 式 架
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一般
使用 1-2 台(套)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施工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使用 3-4 台(套)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施工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使用 5 台(套)及以上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施工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0
施 工 单 位
委 托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施 工
现场安装、
拆 卸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板等
自 升 式 架
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
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
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
一般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1-2 台(套)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3-4 台(套)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 5 台(套)
及以上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1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施工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或
者 专 项 施
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
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
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
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
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
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
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
编制 1-2 项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
较重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
编制 3-4 项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
严重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
编制 5 项及以上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
22
施 工 单 位
取 得 资 质
证书后,降
低 安 全 生
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
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
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
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
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
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
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
轻微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
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3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人、项目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
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
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
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 1 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较重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 2 项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严重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未履行 3 项及以上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 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4
施 工 单 位
未 将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如 实 记 录
或 者 未 向
从 业 人 员
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一般
未将 1-3 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未将 4-6 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将 7 项及以上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
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5
施 工 单 位
未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一般
已建立但不符合相关
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
元的罚款。
26
施 工 单 位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3 项事故隐患未采取
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4-6 项事故隐患未采取
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20 万元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7 项及以上事故隐患未
采取措施消除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30 万元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7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或
者 未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
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
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少 1 项预案或少 1
次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少 2 项预案或少 2
次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少 3 项及以上预案
或少 3 次及以上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8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设 备
的安装、使
用、检测、
改 造 和 报
废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般
1-2 台(套)安全设备
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3-4 台(套)安全设备
的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5 台(套)及以上安全
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29
施 工 单 位
未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保养和
定 期 检 测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
1-2 台(套)安全设备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3-4 台(套)安全设备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7.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5 台(套)及以上安全
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0
施 工 单 位
将 生 产 经
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单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十
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
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1
施 工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单位、承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在 承
包合同、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或者未
对 承 包 单
位、承租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 一
协调、管理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一般
施工单位有以下三项
违法行为中有任意一
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3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施工有以下三项违法
行为中有任意两项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施工有同时存在以下
三项违法行为的: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2.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2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安 全 生 产
的 生 产 经
营活动,施
工 单 位 未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
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
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较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8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严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3
施 工 单 位
拒绝、阻碍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监
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
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
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
责令改正。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12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施 工 单 位
运 输 、 储
存、使用危
险 物 品 或
者 处 置 废
弃 危 险 物
品,未建立
专 门 安 全
管理制度、
未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
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
(三)…。
一般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
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的罚款。
较重
建立了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
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10 万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5
施 工 单 位
储存、使用
危 险 物 品
的工地、仓
库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内,或者与
员 工 宿 舍
的 距 离 不
符 合 安 全
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工地、仓库与 1-3 人居
住的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
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工地、仓库与 3-10 人
居住的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工地、仓库与 10 人及
以上居住的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
施 工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未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需要、标
志明显、保
持 畅 通 的
出口的,或
者锁闭、封
堵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工 宿
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
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般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
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0.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7
施 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除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
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
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单位与 1-3 个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与 4-6 个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处 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与 6 个及
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责令改正,对项目负责人处 10
万元的罚款。
38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履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规定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
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
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
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39
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的。
轻微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
顿,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处 50 万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40
施 工 单 位
安 排 未 成
年 人 从 事
接触有毒、
有 害 、 易
燃、易爆等
危 险 物 品
的 劳 动 以
及 其 他 危
险 性 劳 动
的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
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
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
其他危险性劳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人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
安排 1-3 个未成年人从
事接触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
劳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人 0.1
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较重
安排 4-6 个未成年人从
事接触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
劳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人 0.3
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
安排 7 个及以上未成年
人从事接触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等危险
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
危险性劳动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人 0.5
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1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和
危害辨识、
事 故 隐 患
排查的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安
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
性检查,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
查;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
措施:(一)建立登记、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三)定期
进行安全评估;(四)定期检查安全状
况;(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
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
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
现的事故隐患等安全问题制定整改
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明确专人负
责;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应当报
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有其中 1 项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的罚
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有其中 2 项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的罚
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
检查和危害辨识、事故
隐患排查,有 3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的罚
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2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严
重不符,导
致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
安全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未
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1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2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3 个及以上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43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对桥梁、隧
道 、 高 边
坡 、 深 基
坑、通航建
筑物、大型
临 时 围 堰
等 工 程 开
展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对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
堰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
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开展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对桥梁、隧道、高
边坡、深基坑、通航建
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
工程开展施工安全风
险评估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处 20 万元的罚款。
44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批 准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施工,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施
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
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
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的规定,在规
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三)未
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1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2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施工,导致 3
个及以上重大事故隐
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5
施 工 单 位
在 已 发 现
的 泥 石 流
影响区、滑
坡 体 等 危
险 区 域 设
置 施 工 驻
地,导致重
大 事 故 隐
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
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
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
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
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
施工驻地。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
1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
2 个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
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
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
3 个及以上重大事故隐
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46
施 工 单 位
未 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责任,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
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
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
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
报,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按规定上
报和专项治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1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2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3 个及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47
施 工 单 位
对 隧 道 开
挖、梁板架
设、沉箱安
装、水下爆
破 等 风 险
较 大 的 施
工工序,未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带
班 生 产 制
度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
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工工
序,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负责人
带班生产制度。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隧道开挖、梁板
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的施
工工序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的,由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
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 1 项未实行项目负责
人带班生产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2 万元的罚
款。
较重
有 2 项未实行项目负责
人带班生产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3 万元的罚
款。
严重
有 3 项及以上未实行项
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
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5 万元的罚
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48
施 工 单 位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予
以 关 闭 期
间 继 续 从
事 生 产 经
营活动的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对其生
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扣押,没收违法所得。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
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
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
扣押,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
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五万元的,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可以对其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3 万元的
罚款。
49
建 设 单 位
对勘察、设
计、施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法律、法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一般
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1
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2
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严重
对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3
项及以上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0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
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一般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1 个
月以下合同约定的工
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2 个
月以下合同约定的工
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严重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 3 个
月及以上合同约定的
工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51
建 设 单 位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
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
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般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
相应资质,等级不符)
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承担工程所需相
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严重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
任何资质的施工单位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 万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2
建 设 单 位
未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
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一般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53
建 设 单 位
未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或
者 拆 除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
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
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
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
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
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
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
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
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
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4
建 设 单 位
未 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责任,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
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
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
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
出相应风险提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1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2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3 个及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55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组织设计、
施 工 风 险
评估,或者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严
重不符,导
致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
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
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
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
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
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
相应风险提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
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1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2 个重大事故
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结
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
符,导致 3 个及以上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6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以 及 开 工
前 组 织 有
关单位、专
家 对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评
审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
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
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
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
计和施工方案的依据。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
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
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由省、设区的市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
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
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
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
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
处 20 万元的罚款。
57
勘察单位、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照 法
律、法规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一般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的,未造
成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较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造成较
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
部门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造成较
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的罚
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8
设 计 单 位
采 用 新 结
构 , 新 材
料、新工艺
的 建 设 工
程 和 特 殊
结 构 的 建
设工程,设
计 单 位 未
在 设 计 中
提 出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措 施
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
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般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
1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
2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
3 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 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59
勘 察 单 位
对 不 良 地
质、特殊性
岩土、有害
物 质 等 可
能 引 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未提出
防 治 建 议
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相应技术规
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深度要
求。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
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
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应当提出防
治建议。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防治建议的,由省、
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
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
出防治建议,有 1 处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
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
出防治建议,有 2 处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
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
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
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
出防治建议,有 3 处
(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0
初 步 设 计
单 位 对 桥
梁、隧道、
高边坡、深
基坑、通航
建筑物、大
型 临 时 围
堰等工程,
未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风
险评估,对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的 部
位 未 进 行
专项设计,
提 出 应 对
措施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
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
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提出应对
措施。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
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进行安全
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
的部位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对措施的,
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
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
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
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
对措施,有 1 处(项)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
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
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
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
对措施,有 2 处(项)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初步设计单位未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
桥梁、隧道、高边坡、
深基坑、通航建筑物、
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与
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
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
对措施,有 3 处(项)
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30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1
设 计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设 计
安 全 风 险
评估,或者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严
重不符,导
致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
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设计单位
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
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
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
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一般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
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
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导致 1 个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
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
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导致 2 个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安
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
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
严重不符,导致 3 个重
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
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62
监 理 单 位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一般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 1 项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 2 项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 3 项及以上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3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或
者 暂 时 停
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
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一般
发现 1-3 个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发现 4-6 个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发现 7 个及以上安全事
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
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安 全
事故隐患,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施工,未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
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的;
一般
监理单位发现 1-3 个安
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监理单位发现 4-6 个安
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监理单位发现 7 个及以
上安全事故隐患,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5
监 理 单 位
未 依 照 法
律、法规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
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
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
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
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
未依照 1 项(条、款)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未依照 2 项(条、款)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未依照 3 项(条、款)
及以上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6
监 理 单 位
未 全 面 履
行 安 全 生
产责任,导
致 重 大 事
故隐患的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
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项目安
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
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
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
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
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一般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1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2 个重大事
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导致 3 个及以上
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7
监 理 单 位
未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组 织
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
安 全 生 产
条件、生产
安 全 事 故
应急预案、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使 用
计 划 和 计
量 支 付 申
请;或对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未
编 制 专 项
监理细则,
明 确 安 全
监理方法、
措 施 和 控
制要点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监理职责:(一)审查施工单位的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
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计量
支付申请;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二)对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
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
制要点;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监理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
者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对 1 项应当审查的内容
未进行审查,或者对 1
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对 2 项应当审查的内容
未进行审查,或者对 2
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800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 3 项应当审查的内容
未进行审查,或者对 3
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
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00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68
监 理 单 位
未 监 督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施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三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
监理职责:(三)监督施工组织设
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监理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有 1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有 2 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监督施工组织设计
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有 3 项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