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1
勘察、设计单位
超越 本单位资
质等 级承揽工
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
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
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般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退
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未在限
定时间内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1.8 倍的罚
款;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2.造成生产
安生事故的;3.以暴力、威胁
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施工 单位超越
本单 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
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
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般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退
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
价款 2%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较重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发现后未在限
定时间内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
价款 3.5%的罚款;提请相关部
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2.造成生产
安生事故的;3.以暴力、威胁
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
监理 单位超越
本单 位资质等
级许 可的范围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发现后及时退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般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发
现后及时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较重
工程已施工,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发
现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监理酬金
1.8 倍的罚款;责令其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造成
社会不良影响的;2.造成生产
安生事故的;3.以暴力、威胁
等方式阻碍执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4
勘察、设计单位
未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一般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非主体
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 倍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获得主
体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 1.8 倍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5
施工单位未取得
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
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一般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非主体
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获得主
体工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
3.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6
工程 监理单位
未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
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发现后及时退
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一般
工程已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发现后及时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监理酬金 1 倍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工程
已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发现后未在限定时间内
退出的;2.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的;3.造成生产安生事故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
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予以取缔;处监理酬金 1.8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7
工程 监理单位
以欺骗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
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尚未施工,发现后及时退
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般
工程已施工,以欺骗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发现后及
时退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处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严重
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1.工程
已施工,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证书承揽工程,发现后未在限
定时间内退出的;2.造成社会
不良影响的;3.造成生产安生
事故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
式阻碍执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处监理酬金
1.8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8
勘察、设计单位
允许 其他单位
或 者 个人以 本
单位 名义承揽
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
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
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和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允许其他有相应资质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的罚款。
较重
允许其他低等级资质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金
1.5 倍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
级。
严重
允许其他无资质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8 倍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
吊销其资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9
施工 单位允许
其他 单位或者
个人以 本 单 位
名义 承揽工程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
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
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和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允许其他有相应资质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较重
允许其他低等级资质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工程合同价款 2.5%的罚款,提
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其资质等级。
严重
允许其他无资质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工程合同价款 3.5%的罚款,提
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10
工程 监理单位
允许 其他单位
或 者 个人以 本
单位 名义承揽
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
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
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和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允许其他有相应资质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
款。
较重
允许其他低等级资质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
严重
允许其他无资质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8倍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
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11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以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
承揽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
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
等级)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
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
严重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
符)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 2 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提请
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2
勘察、设计单位
将承 包的工程
转包 或者违法
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第三款:勘察、设计单位不
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
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
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的
罚款。
较重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
的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5%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
察费、设计费 45%的罚款,提请
相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3
施工 单位将承
包的 工程转包
或者 违法分包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
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
程合同价款 0.5%的罚款。
较重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
的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
程合同价款 0.75%的罚款,提请
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
严重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处工程合同价
款 1%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
销资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14
工程 监理单位
转让 工程监理
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
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
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
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的罚
款。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
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
的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35%的罚
款,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
转让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45%的罚
款,提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
顿、吊销资质证书。
15
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
或者委托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工程监
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
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般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有相应资质,等
级不符)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
较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
担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责令改正,处 75 万元罚款。
严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
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的。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罚款。
16
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
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般
对工程肢解发包的,限期内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的罚款。
严重
对工程肢解发包的,逾期未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
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17
建设单位迫使
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
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
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
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一般
工程尚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较重
已开始施工,未造成质量事故
的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
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
18
建设单位任意
压缩合理工期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
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
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
压缩合理工期的;
一般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
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
19
建设单位明示
或者暗示设计
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
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
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
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
一般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
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20
建设单位在施
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或审
查不合格情况
下,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
一般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
自施工,事后经审查合格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较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
自施工,事后经审查不合格的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
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造
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
21
建设项目必须
实行工程监理
而未实行工程
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建设工程
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
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
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
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
程监理的;
轻微
合同价不满 1000 万的工程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一般
合同价 1000 万以上,不满
3000 万的工程
责令改正,处 25 万元罚款。
较重
合同价 3000 万以上,不满
5000 万的工程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合同价 5000 万以上,不满 1
亿的工程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合同价 1 亿以上的工程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22
建设单位未按
照国家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合并办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
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
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
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
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
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
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施工未超过 1 个月,且主动来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施工超过 1 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
故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
23
建设单位明示
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
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
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般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30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24
建设单位未取
得施工许可证
或者开工报告
未经批准,擅自
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活
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
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二以下的罚款。
轻微
施工后 1 个月内未办理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一般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施工时间不超
过 1 个月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 1%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施工时间超过
1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 1.5%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施工时间超过
6 个月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25
公路建设项目
法人未组织项
目交工验收,擅
自交付使用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
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
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
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
案。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没
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
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
过 3 年。
通车试运营 2 年后,交通主
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
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
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
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
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
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
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
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
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
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一般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 1 个
月以内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
合同价款 2%的罚款,对收费公
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较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
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 1 个月
不满 3 个月的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
合同价款 3%的罚款,对收费公
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严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
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 3 个月
的
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
合同价款 4%的罚款,对收费公
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26
建设单位未组
织竣工验收,擅
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
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般
发现后,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的罚款
较重
发现后,逾期 1 个月以内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
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逾期超过 2 个月未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4%
的罚款
27
建设单位验收
不合格,擅自交
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
交付使用的;
一般
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的罚款
较重
发现后,逾期 1 个月以内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
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逾期超过 2 个月未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4%
的罚款
28
建设单位对不
合格的建设工
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
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般
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的罚款
较重
发现后,逾期 1 个月以内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
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逾期超过 2 个月未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4%
的罚款
29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
位未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
门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
3 个月至半年未移交,主动改
正的
责令改正。
一般
6 个月至一年未移交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一年至两年未移交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两年以上未移交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0
项目 法人对未
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 验收不合
格或 者未备案
的工 程开放交
通进 行试运营
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
法人负责。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
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
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
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
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
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
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
门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
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
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
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
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
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
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
交通进行试运营的。
责令改正,停止试运营,并予
以警告处罚。
31
项目 法人对试
运营期超过 3年
的公 路工程不
申请 组织竣工
验收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
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
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
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
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
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
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
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
日起 3 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法》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
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
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
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一般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 3
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
工验收的
责令改正。
严重
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
竣工验收的
责令停止试运营。
32
项目建设单位
忽视工程质量
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
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
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
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
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
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
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
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单位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取消其 2 年至 5 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监理单位,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证书的处罚。
一般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严重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情节严重
的。
暂停资金拨付。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3
勘察、设计、施
工和监理等单
位忽视工程质
量和安全管理,
造成质量或安
全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
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
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
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
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
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
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单位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取消其 2 年至 5 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监理单位,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
证书的处罚。
轻微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未对工
程质量带来影响的或未造成
人员伤亡事故的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一般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工程
质量造成危害的或造成一般
伤亡事故的
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较重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工程
质量造成较大危害的或造成
较大伤亡事故的
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严重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工程
质量造成重大危害的或造成
重大伤亡事故的
取消其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监
理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
处罚。
特别
严重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
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工程
质量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或
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取
消其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和
吊销资质证书。
34
未经批准擅自
修改工程设计
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
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
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
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
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
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
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
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
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一般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尚未
实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已实
施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
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
缓资金拨付。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5
勘察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勘察、设计单
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条:勘察、设计
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
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
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
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
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
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三).....;
(四)......。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
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
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
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
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
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造成损
失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质量问
题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一般质
量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25 万元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
质等级。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较大及
以上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30 万元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
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6
设计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或未
根据勘察成果
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
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
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
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
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开工建设,但未造成损
失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质量问
题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一般质
量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25 万元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
质等级。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造成较大及
以上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工整顿,处 30 万元的
罚款;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
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7
设计 单位指定
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 件的生产
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
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
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石、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二)......;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的;
(四)............。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轻微
工程尚未实施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罚款 10 万元。
较重
造成质量问题或一般质量事
故的
责令改正,罚款 20 万元,提
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罚款 25 万元,提
请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罚款 30 万元,提请相关部门
吊销其资质证书。
38
施工单位在工程
上使用或安装未
经监理签认的建
筑材料、构件和
设备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经监理工程
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
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
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
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
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
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
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
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
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
较重
造成某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分项工程合
同价款 2%的罚款。
严重
造成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分部工程合
同价款 3%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单位工程合
同价款 4%的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39
施工单位在施工
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
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
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造成某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分项工程合
同价款 2%的罚款。
较重
造成某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分部工程合
同价款 3%的罚款。
严重
造成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单位工程合
同价款
4%的罚款,提请相关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
特别
严重
造成某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
标准,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该单位工程合
同价款 4%的罚款,提请相关
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0
施工 单位未对
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
商品 混凝土进
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 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 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
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
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
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
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
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
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
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
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
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
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
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
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
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对工程质量有危害,未造成工
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 15 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
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
等级。
特别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
级事故的
处 20 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
顿,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
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41
施工 单位对保
修范 围和保修
期限 内发生质
量问题的工程,
不履 行保修义
务或 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
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
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
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
保留影像资料。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
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
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
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
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
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施
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
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
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
较重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罚款。
42
施工 单位对施
工中 出现的质
量问 题或者验
收不 合格的工
程未 进行返工
处理 或者拖延
返工处理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
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
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
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
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
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
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
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
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
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未及时返工,超期限 1 个月内
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
较重
未及时返工,超期限 1 个月以
上 2 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及时返工,超期限 2 个月以
上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43
监理 单位监理
人员 同时担任
两个 以上监理
合同 段的监理
工作的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监理人员不得
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
的监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
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监理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交
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监理人员同时担
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
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
一般
逾期未改正,有 1 人同时担
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
理工作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有 2 人同时担
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
理工作的
责令改正,按每人每次处 5 万
元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有 3 人同时担任
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
工作的
责令改正,按每人每次处 10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逾期未改正,有 4 人同时担
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
理工作的
责令改正,按每人每次处 15
万元的罚款
44
工程 监理单位
与被 监理工程
的施 工承包单
位以 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 备供应单
位有 隶属关系
或者 其他利害
关系 承担该项
建设 工程的监
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
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
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
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
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未实施
责令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的罚款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的罚款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
故
责令改正,处 9 万元的罚款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提请相关部
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及以上
质量事故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请相关
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45
工程 监理单位
与建 设单位或
者施 工单位串
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
或将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 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
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监理单位
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
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
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
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
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
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
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
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
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
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
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
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
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
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
般事故的,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
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
质量较大事故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
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
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
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55 万元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65 万元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75 万元的罚款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提请相关
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处 90 万元的罚款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资
质证书。序
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裁量标准
46
设立 工地临时
实验室的施工、
监理 单位弄虚
作假、出具虚假
数据报告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监
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
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
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
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
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
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
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
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
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
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
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出具虚假资料 1-2 份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
较重
出具虚假资料 3-6 份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
严重
出具虚假资料 7 份及以上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47
给予 单位罚款
处罚的,对单位
违法 行为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 其他直接
责任 人员的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
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 5%的罚款。
一般
单位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 6%的罚款。
较重
单位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 7%的罚款。
严重
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 8%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单位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 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