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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9-18 来源: 浮梁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1

第八章 港口管理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港口

规划建设

港口、码头

或者其他

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

合港口规划。不得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任何港口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四十六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

口设施的;

轻微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恢复原貌,尚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罚款。

一般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500 吨级以下泊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较重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500 吨级至 2000 吨级以下泊

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2000 吨级至 5000 吨级以下

泊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特别

严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 5000 吨级以上泊位的;

2.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

设施,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

故的;

3.违反港口规划建设危险货物码头。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2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

未经依法

批准,建设

港口设施

使用港口

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

区内建设港口设

施,使用港口深水

岸线的,由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

观调控部门批准;

建设港口设施,使

用非深水岸线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但是,由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部门批准建设的项

目使用港口岸线,

不再另行办理使用

港口岸线的审批手

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四十六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罚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

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

线的。

轻微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

岸线长度 50 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一般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

岸线长度在 50 米至 100 米的,使用深水岸线长

度 90 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较重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

岸线长度在 100 米至 200 米的,使用深水岸线

长度在 90 米至 180 米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严重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口

岸线长度在 200 米至 300 米的,使用深水岸线

长度在 180 米至 270 米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特别

严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港

口岸线长度在 300 米以上的,使用深水岸线长

度在 270 米以上的;

2.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

设施,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

故的;

3.违反港口规划建设危险货物码头。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3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

在港口建

设的危险

货物作业

场所、实施

卫生除害

处理的专

用场所与

人口密集

区或者港

口客运设

施的距离

不符合国

务院有关

部门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

作业场所、实施卫

生除害处理的专用

场所,应当符合港

口总体规划和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消

防、检验检疫和环

境保护的要求,其

与人口密集区和港

口客运设施的距离

应当符合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规定;经

依法办理有关手

续,并经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四十七条,“在

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

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

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

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

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

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

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

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

教育改正后,符合规定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

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

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

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规定,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4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

码头或者

港口装卸

设施、客运

设施未经

验收合格,

擅自投入

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港口设

施建设项目竣工

后,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验收合

格,方可投入使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四十八条,“码

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

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

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

轻微

对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20万吨以下的散杂货

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10万人次以下的客运

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 10 万人次以上,15

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或集装箱、滚装船码头

及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 20 万吨以上 30 万吨

以下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

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 15 万人次以上,20

万人次以下的客运码头或集装箱、滚装船码头

及设计年货物通过能力在 30 万吨以上 40 万吨

以下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

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3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对设计年旅客通过能力在20万人次以上的客运

码头或集装箱、滚装船码头及设计年货物通过

能力在 40 万吨以上的散杂货码头,未经验收合

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5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5

未依法取

得港口经

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从事

港口经营,应当向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书面申请取得港口

经营许可,并依法

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四十九条,“未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

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持失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元罚

款。

一般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5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0

万元罚款。

较重

持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

口经营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5 万元

罚款。

严重

利用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

不正当经营活动,非法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

益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8 万元

罚款。

特别

严重

利用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

不正当经营活动,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

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 20 万元罚款。6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6

港口理货

业务经营

人以及从

事船舶港

口服务、港

口设施设

备和机械

租赁维修

的经营人

未按规定

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二十五

条第二款,“经营

港口理货业务,应

当按照规定报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

定》第十六条,“为

船舶提供岸电、燃

物料、生活品供应、

水上船员接送及船

舶污染物(含油污

水、残油、洗舱水、

生活污水及垃圾)

接收、围油栏供应

服务等船舶港口服

务的单位,港口设

施设备和机械租赁

维修业务的单位以

及港口理货业务经

营人,应当向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备案手续。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备案情况档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港

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

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

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

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一般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

定进行备案,经教育后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

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

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7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7

港口理货

业务经营

人兼营货

物装卸经

营业务、仓

储经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二十五

条第三款,“港口

理货业务经营人应

当公正、准确地办

理理货业务;不得

兼营本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的货

物装卸经营业务和

仓储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四十九条,“未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

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

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

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违法所

得不足 5 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违法所

得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违法所

得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严重

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违法所

得 20 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8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8

未依法向

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

报告并经

其同意,

在港口内

进行危险

货物的装

卸、过驳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三十五

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

险货物的装卸、过

驳作业,应当按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的规定将危险货

物的名称、特性、

包装和作业的时

间、地点报告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时间内作

出是否同意的决

定,通知报告人,

并通报海事管理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五十四条,“未

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

装卸、过驳作业的,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经

教育主动改正的。

责令停止作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较重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经

教育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作业,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造

成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责令停止作业,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款。9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9

在港口水

域内从事

养殖、种植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禁止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

养殖、种植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五十五条,“在

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

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

除养殖、种植设施,拆

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经教育主

动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经教育拒不

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

殖、种植设施。

严重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影响船舶

航行安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

种植设施。10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0

未经依法

批准在港

口进行可

能危及港

口安全的

采掘、爆破

等活动的,

向港口水

域倾倒泥

土、砂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第三十七

条第二款、第三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

的采掘、爆破等活

动;因工程建设等

确需进行的,必须

采取相应的安全保

护措施,并报经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将审批情

况及时通报海事管

理机构,海事管理

机构不再依照有关

水上交通安全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

倒泥土、砂石以及

违反有关环境保护

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排放超过规定标

准的有毒、有害物

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第五十六条,“未

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

掘、爆破等活动的,向

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

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

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

除的,强制消除,因此

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

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轻微 倾倒泥土、砂石 50 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

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处

5000 元罚款。

一般

倾倒泥土、砂石 50 立方米以上 100 立方米以下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

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倾倒泥土、砂石 100 立方米以上 150 立方米以

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

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倾倒泥土、砂石 150 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

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倾倒泥土、砂石 150 立方米以上;未经依法批

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

等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

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1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1

未经安全

条件审查,

新建、改

建、扩建港

口危险货

物建设项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条,“新建、改建、

扩建储存、装卸危

险货物的港口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危

险货物港口建设项

目),应当由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

件审查,危险货物

港口建设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

险货物建设项目,开工初期,经教育改正,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

险货物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

逾期仍未停建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拒不停建的;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

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造成事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12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2

未按照规

定对危险

货物港口

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

评价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十

条,“负责安全条

件审查的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

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安全条件审查

不予通过:(五)

未依法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条,“危

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般

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经教

育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较重

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 论证和安全评价,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

2.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发生

事故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13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3

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

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

施工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十

七条,“危险货物

港口建设项目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施工

期间组织落实经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的有关内容,并加

强对施工质量的监

测和管理,建立相

应的台账。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批准的

设计施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条,“危

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的;

一般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教育改正

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责令停止建

设,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责令停止

建设,拒不改正的;

2.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发生事故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4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4

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

合格,擅自

从事危险

货物港口

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规定》第十八条, “危险

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

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

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

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

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业

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

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

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

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

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

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

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

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

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

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条,“危

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的。

一般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

较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到

位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

2.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的,发生事故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15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5

未依法取

得相应的

港口经营

许可证,或

者超越许

可范围从

事危险货

物港口经

营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在依法取得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依法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经费,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并如实记录相关情

况,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相关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

《危险货物水路运

输从业人员考核和

从业资格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考

核合格或者取得相

应从业资格。”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

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

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经教育

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

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8 万元以

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持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

2.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2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利用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

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导致事

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

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16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6

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一条,“从事危

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经营人(以下简称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除满足《港口

经营管理规定》规

定的经营许可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

轻微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7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7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7

未依法对

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

培训,或者

未如实记

录安全生

产教育、培

训情况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在依法取得许可的

范围内从事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依法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产经费,聘用注册

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并如实记录相关情

况,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相关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

《危险货物水路运

输从业人员考核和

从业资格管理规

定》的要求,经考

核合格或者取得相

应从业资格。”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

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

况的;”

轻微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经

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逾

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拒

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发

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8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8

未将事故

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

通报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六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

制度,定期开展事

故隐患排查,及时

消除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 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

患的排查和处理情

况及时向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

一般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19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9

未按照规

定制定危

险货物事

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

组织演练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七条:“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危险货物

事故应急体系,制

定港口危险货物事

故应急预案。应急

预案应当依法经当

地人民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 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在当地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推进

专业化应急队伍建

设和应急资源储

备,定期组织开展

应急培训和应急救

援演练,提高应急

能力。”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

练的。”

轻微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20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0

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

未建立专

门安全管

理制度、未

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

施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一条:“从事危

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经营人(以下简称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

人)除满足《港口

经营管理规定》规

定的经营许可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二)具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

制度、岗位安全责

任制度和操作规

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的;”

轻微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21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1

对重大危

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

者未进行

评估、监

控,或者未

制定应急

预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三:“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进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

确定重大危险源级

别,实施分级管理,

并登记建档。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应

当建立健全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制定实施危

险货物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与监控方

案,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

的应急措施,定期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安全评估。”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

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

预案的;”

轻微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到位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22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2

未建立事

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

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六:“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

定事故隐患排查制

度,定期开展事故

隐患排查,及时消

除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并向从

业人员通报。 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应

当将重大事故隐患

的排查和处理情况

及时向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的。”

轻微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逾期未改正到

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23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3

未在生产

作业场所

和安全设

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二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在其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同时还应当

在其作业场所设置

通信、报警装置,

并保证其处于适用

状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一)未在生产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轻微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4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4

未按照国

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

关规定安

装、使用安

全设施、设

备并进行

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

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对其危险货

物作业场所的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及时更新不

合格的设施、设备,

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

检验应当做好记

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

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的。”

轻微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较重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5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5

未对其铺

设的危险

货物管道

设置明显

的标志,或

者未对危

险货物管

道定期检

查、检测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五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使用

管道输送危险货物

的,应当建立输送

管道安全技术档

案,具备管道分布

图,并对输送管道

定期进行检查、检

测,设置明显标

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

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

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

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的;

轻微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经教

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逾期

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较重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拒不

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发生

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6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6

危险货物

专用库场、

储罐未设

专人负责

管理,或者

对储存的

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

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

他危险货

物未实行

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

制度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九条第一款,“危

险货物应当储存在

港区专用的库场、

储罐,并由专人负

责管理;剧毒化学

品以及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货物,应当

单独存放,并实行

双人收发、双人保

管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

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

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的;”

轻微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

人保管制度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

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逾期未

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

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逾拒不

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

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发生了

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7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7

未建立危

险化学品

出入库核

查、登记制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条,“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经营仓

储业务的,应当建

立危险货物出入库

核查、登记制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

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

制度的。”

轻微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经

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逾

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拒

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逾

期未改正,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8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8

装卸、储存

没有安全

技术说明

书的危险

货物或者

外包装没

有相应标

志的包装

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条,“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

危险货物包装和标

志进行检查,发现

包装和标志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

不得予以作业,并

应当及时通知或者

退回作业委托人处

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

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

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

的;”

轻微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的危险货物,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的危险货物,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较重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的危险货物,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的危险货物,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9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9

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

通信、报警

装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二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在其作业场所和安

全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同时还应当

在其作业场所设置

通信、报警装置,

并保证其处于适用

状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

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轻微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经教育

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逾期未改

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较重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逾期未改

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逾期未改

正,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0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0

进行可能

危及危险

货物管道

安全的施

工作业,施

工单位未

按照规定

书面通知

管道所属

单位,或者

未与管道

所属单位

共同制定

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

护措施,或

者管道所

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

人员到现

场进行管

道安全保

护指导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在

港区内进行可能危

及危险货物输送管

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施工单位应当

在开工的 7 日前书

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位,并与管道所属

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护措施。管

道所属单位应当指

派专门人员到现场

进行管道安全保护

指导。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

二款,“在港口进行可

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

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

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

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

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

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

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

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

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

额进行处罚。”

轻微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以下罚款。

较重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1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1

未在取得

从业资格

的装卸管

理人员现

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

进行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六条,“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应当符

合有关安全作业标

准、规程和制度,

并在具有从业资格

的装卸管理人员现

场指挥或者监控下

进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

(一)项情形外,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

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

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

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

行作业的;

轻微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

者监控下进行作业,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2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2

未依照本

规定对其

安全生产

条件定期

进行安全

评价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应当在取得经营资

质后,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委托有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条件每 3 年进行

一次安全评价,提

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

容应当包括对事故

隐患的整改情况、

遗留隐患和安全条

件改进建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

(一)项情形外,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

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

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

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轻微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

评价,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

评价,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

评价,逾期未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严重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

评价,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33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3

未将危险

货物储存

在专用库

场、储罐

内,或者未

将剧毒化

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

货物在专

用库场、储

罐内单独

存放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九条,“危险货

物应当储存在港区

专用的库场、储罐,

并由专人负责管

理;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货物,应当单独

存放,并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制

度。”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

(一)项情形外,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

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

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

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

存放的;”

轻微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严重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

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34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4

危险货物

的储存方

式、方法或

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

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危

险货物的储存方

式、方法以及储存

数量,包括危险货

物集装箱直装直取

和限时限量存放,

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

(一)项情形外,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

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

轻微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逾期未改正到

位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严重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35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5

危险货物

专用库场、

储罐不符

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三条,“危险货

物专用库场、储罐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设置

明显标志,并依据

相关标准定期安全

检测维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

(一)项情形外,情节

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

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

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的。”

轻微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可以

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严重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8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

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36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6

未将安全

评价报告

以及落实

情况报港

口行政管

理部门备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八条第二款,“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应当将安全评价报

告以及落实情况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

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的;

一般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37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7

未将剧毒

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

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

的其他危

险货物的

储存数量、

储存地点

以及管理

人员等情

况报港口

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条第二款,“对

储存剧毒化学品以

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货物的,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将其储存数量、储

存地点以及管理措

施、管理人员等情

况,依法报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和相关部门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

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

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

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的。”

一般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

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

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

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38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8

两个以上

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

人在同一

港口作业

区内从事

可能危及

对方生产

安全的危

险货物港

口作业,未

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

未指定专

职安全管

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

查和协调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两个以

上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在同一港口作

业区内进行危险货

物港口作业,可能

危及对方生产安全

的,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和应当采

取的安全措施,并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

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

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

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

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轻微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

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经

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

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逾

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

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

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3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9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39

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

人未采取

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六条第一款,“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应当制定事故隐患

排查制度,定期开

展事故隐患排查,

及时消除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一般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的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40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0

未按照本

规定报告

并经同意

进行危险

货物装卸、

过驳作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五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在危

险货物港口装卸、

过驳作业开始 24 小

时前,应当将作业

委托人以及危险货

物品名、数量、理

化性质、作业地点

和时间、安全防范

措施等事项向所在

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在接到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同

意作业的决定,通

知报告人,并及时

将有关信息通报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人在取得作业批准

后 72 小时内未开始

作业的,应当重新

报告。未经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的,不得进行

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

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41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1

装卸国家

禁止通过

该港口水

域水路运

输的危险

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三条,“不得在

港口装卸国家禁止

通过水路运输的危

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

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

的危险货物的”

一般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

运输的危险货物。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

严重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

运输的危险货物,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42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2

未如实记

录危险货

物作业基

础数据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一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建立危险货物作业

信息系统,实时记

录危险货物作业基

础数据,包括作业

的危险货物种类及

数量、储存地点、

理化特性、货主信

息、安全和应急措

施等,并在作业场

所外异地备份。有

关危险货物作业信

息应当按要求及时

准确提供相关管理

部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

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一般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经教育改

正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逾期未改

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拒不改正

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3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3

发现危险

货物的包

装和安全

标志不符

合相关规

定仍进行

作业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条,“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

危险货物包装和标

志进行检查,发现

包装和标志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

不得予以作业,并

应当及时通知或者

退回作业委托人处

理。”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

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

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

的”

轻微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

定仍进行作业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

定仍进行作业的,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

定仍进行作业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

定仍进行作业的,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4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4

未具备作

业使用的

危险货物

输送管道

分布图、安

全技术档

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五条第一款,“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使用管道输送危险

货物的,应当建立

输送管道安全技术

档案,具备管道分

布图,并对输送管

道定期进行检查、

检测,设置明显标

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

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

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

的;

一般

未具备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

安全技术档案,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具备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

安全技术档案,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具备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

安全技术档案,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5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5

未将重大

事故隐患

的排查和

处理情况、

应急预案

及时向所

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六条第二款,“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应当将重大事故隐

患的排查和处理情

况及时向所在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

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

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的;

轻微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

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

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

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逾期未改正,导致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

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逾期未改正,导致较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6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6

未按照规

定实施安

全生产风

险预防控

制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五

十二条,“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应当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

预防控制体系,开

展安全生产风险辨

识、评估,针对不

同风险,制定具体

的管控措施,落实

管控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

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

的。

轻微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经教

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逾期

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拒不

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发生

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7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7

在港口从

事危险货

物添加抑

制剂或者

稳定剂作

业前,未将

有关情况

告知相关

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在港口

内从事危险货物添

加抑制剂或者稳定

剂作业的单位,作

业前应当将有关情

况告知相关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和作

业船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二条第

二款,“在港口从事危

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

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

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

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

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

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经教育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

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

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48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8

港口作业

委托人未

按规定向

港口经营

人提供所

托运的危

险货物有

关资料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十

六条,“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委托人应当

向危险货物港口经

营人提供委托人身

份信息和完整准确

的危险货物品名、联

合国编号、危险性分

类、包装、数量、应

急措施及安全技术

说明书等资料;危险

性质不明的危险货

物,应当提供具有相

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出具的危险货物危

险特性鉴定技术报

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办理有关

手续后方可进行水

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还应当办理相关手

续,并向港口经营人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委托人不得在委

托作业的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不

得匿报、谎报危险货

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

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

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

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

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

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

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

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

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经教育未改正到

位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

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

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发生了

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9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49

危险货物

港口经营

人拒绝、阻

碍港口行

政管理部

门依法实

施安全监

督检查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

管理规定》第第三十六

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

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

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

名、联合国编号、危险

性分类、包装、数量、

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

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

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

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

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

技术报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

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

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

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

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

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

危险货物,不得匿报、

谎报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

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

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经教育接受安

全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较重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经教育仍拒绝、

阻碍安全监督检查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罚款。

严重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暴力抗拒安全监督检查

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50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50

未经许可,

擅自临时

使用港口

岸线的

《江西省港口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

“ 因港口设施建

设、货物装卸等需

要临时使用港口岸

线的,应当向港口

所在地的设区市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设区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 20 日内,依

法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临

时使用港口岸线,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

筑物、构筑物和设

施。”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

法》第三十八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未经许可,擅自临

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使用,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一般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恢复原貌,尚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非深水港口岸线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深水港口岸线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未经许可,擅自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修建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51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51

擅自改变

港口岸线

使用范围

和使用功

《江西省港口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港口岸线

使用人应当按照许

可的范围和用途使

用港口岸线,不得

擅自改变港口岸线

的使用范围和使用

功能。”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违

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擅自改变港

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

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恢复原貌,尚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擅自改变 50 米以下港口岸线使用范围;

2.擅自改变普货码头使用功能的(除改变为危

险品货物码头)。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至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擅自改变 50 米及以上港口岸线使用范围;

2.擅自将普通货物码头使用功能改变为危险货

物码头的;

3.擅自改变客运码头使用功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至 2

万元以下的罚款。52

序号  

具体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52

为不具备

经营资格、

超范围经

营的船舶

提供装卸

服务

《江西省港口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

实施垄断行为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不

得以任何手段强迫

他人接受其提供的

港口服务,不得为

不具备经营资格、

超范围经营的船舶

提供装卸服务。”

《江西省港口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为不具备经营资

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

提供装卸服务的,由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

卸服务,经教育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

卸服务,逾期未改正到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

卸服务,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

卸服务,发生了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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