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普通公路管理
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
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公路用地或者
使公路改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占用、挖掘公
路。 因修建铁路、机
场、电站、通信设施、
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
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
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
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
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
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
场、供电、水利、通信
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
者使公路改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项:有下列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违
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的。
《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许可进行本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
路施工活动的,由公
路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可以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轻微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1平方米以下;未经许
可,使公路改线50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
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
以下;未经许可,使公路改线50米-100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元至3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3 平方米以上10 平方
米以下;未经许可,使公路改线100米-200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
米以下;未经许可,使公路改线200米-500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
万元至2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未经
许可,使公路改线500米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
万元至3万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
未经同意或者未
按照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的要求修
建跨越、穿越公路
的桥梁、渡槽或者
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以及
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五
条: 跨越、穿越公路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
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
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
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
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
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
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
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
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
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道、电缆等
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
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二)项: 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
十五条规定,未经同
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
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许可进行本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
路施工活动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处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轻微
(1)当事人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
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初次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100 米以下,
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100 米以下,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纠
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 元至 2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已造
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100 米以上 500
米以下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100 米以上 500 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较重
(1)当事人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已造
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500 米以上 1000
米以下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500 米以上 1000 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严重
(1)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1000 米至 1500
米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1000 米至 1500 米,拒不停止违法行
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特别
严重
(1)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2)当事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 1500 米以上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
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在 1500 米以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0 元至 30000 元罚款
3
在大中型公路桥
梁和渡口周围二
百米、公路隧道上
方和洞口外一百
米范围内,以及在
公路两侧一定距
离内挖砂、采石、
取土、倾倒废弃
物、进行爆破作业
及其他危及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全
的活动,或者未经
批准修筑堤坝、压
缩或者拓宽河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
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
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
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
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
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
挖砂、采石、取土、倾
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
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
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
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三)项: 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从事危
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的;
轻微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250m、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150m、公路两
侧 200m 以外(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
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
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
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
元至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150-200m、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60-100m、公路两侧
150m 以外(危及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砂、
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
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较重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100-150m,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40-60m、公路两侧
100-150m 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
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
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严重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50-100m、公
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20-40 m 、公路两侧
50-100m 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
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
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 50m 以内、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20m 范围内或者公
路两侧 50m 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
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
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
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
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4
铁轮车、履带车和
其他可能损害公
路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
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
距离行驶外,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
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
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
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
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
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四)项: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
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
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
施,行驶距离 100 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 元至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
施,行驶距离 100 米以上 500 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较重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
施,行驶距离 500 米以上 1000 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严重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
施,行驶距离 1000 米至 1500 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或者未采取防护措
施,行驶距离 1500 米以上的,或有其他严
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5
故意损坏、擅自移
动、涂改、遮挡公
路附属设施或者
或者利用公路附
属设施架设管道、
悬挂物品,可能危
及公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二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
坏、擅自移动、涂改公
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
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
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
公路防护、排水、养护、
管理、服务、交通安全、
渡运、监控、通信、收
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
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第
(六)项:有下列违
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
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规定,损坏、移动、
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
者损坏、挪动建筑控
制区的标桩、界桩,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条第(一)
项: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
动、涂改、遮挡公路
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
路附属设施架设管
道、悬挂物品,可能
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轻微损坏公路设施,或擅自移动、涂改公
路附属设施,当事人及时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 元至 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 1000 元以下或擅
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较重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或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
较大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严重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
设施造成较大交通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 1 万元以上,且
严重影响到公路使用性能或擅自移动、涂
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六条:
轻微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1 根
的,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 200 元至 1000 元以
下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6
故意损坏、擅自挪
动公路建筑控制
区的标桩、界桩
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
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设置标桩、界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擅自挪动该标桩、界
桩。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六)违反本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六条规定,损坏、移
动、涂改公路附属设
施或者损坏、挪动建
筑控制区的标桩、界
桩,可能危及公路安
全的。
一般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2 根
以上 5 根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较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5 根
以上 10 根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严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10 根
至 15 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15 根
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7
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摊
晒物品、设置障
碍、拌料、拉钢筋
等占道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六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
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设置障
碍、挖沟引水、利用公
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
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响公路畅通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临时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
道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初次违法能及
时纠正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
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
作业,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
及时纠正
可以处 200 元至 1000 元以
下罚款
较重
在弯道等危险路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摊晒物品、设置障碍、拌料、
拉钢筋等占道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严重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
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
拒不改正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摊晒物
品、设置障碍、拌料、拉钢筋等占道作业
拒不改正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
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8
擅自在公路用地
挖沟引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六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
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设置障
碍、挖沟引水、利用公
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
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响公路畅通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公路路肩以外公路用地以内挖沟引水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 元至 5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路肩挖沟引水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较重
在公路路面挖沟引水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严重
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挖沟引水造成造成交通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4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9
擅自利用公路边
沟排放污物的行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六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
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设置障
碍、挖沟引水、利用公
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
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响公路畅通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
统堵塞的并及时纠正
可以不予处罚
一般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
局部淤积,消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利用边沟排放的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严重
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排放污物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0
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四十六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
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
品、倾倒垃圾、设置障
碍、挖沟引水、利用公
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
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
响公路畅通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或
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 30
平方米以下或者中等影响公路畅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或者较大影响公路畅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2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50 平方米至 70
平方米或者较大影响公路畅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3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70 平方米以上或
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4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11
将公路作为试车
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一条:机
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
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
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
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将公路作为试
车场地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每辆车1000元至2000元罚
款
一般
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每辆车2000元至3000元罚
款
严重
三次以上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每辆车3000元至4000元罚
款
特别
严重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交通
事故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每辆车4000元至5000元罚
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2
造成公路损坏,未
向公路管理机构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三条:造
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
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
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
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造成公路损坏,
未报告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
造成公路损坏 1000 元以下未及时报告
处 100 元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损坏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未
报告
处 100 元至 200 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损坏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未
报告
处 200 元至 300 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损坏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未
报告
处 300 元至 5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公路损坏 5000 元以上未报告
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13
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设置公路标志
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四条:任
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
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
外的其他标志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拆除,可以处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拆除,有关费
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招牌、店名、指路
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初犯,尚
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要求及时纠正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200
元至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招牌、店名、指路
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0 平方米以
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00
元至 2000 元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
担。
较重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招牌、店名、指路
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0 平方米以
上 30 平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
元至 4000 元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
担。
严重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招牌、店名、指路
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0 平方米以
上 100 平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4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
担。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特别
严重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招牌、店名、指路
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00 平方米
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1 万
元至 2 万元的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
担。
14
未经批准在公路
上增设或者改造
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五条:在
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
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
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
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
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
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八十条:违
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未经批准在公路
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
定的涉路施工活动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
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 5 米以
下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 2000 元
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 5 米至
10 米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 2000 元
至 1 万元罚款
较重
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 10 至
20 米的
责令恢复原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严重
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20至30
米的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非法搭接公路增设平交道口宽度在 30 米以
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处 3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六第一
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
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
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并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轻微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版
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 20 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处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一般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
2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
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 20
米以上 50 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处 2000 元
至 5000 元的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
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5
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内修建、扩建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
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
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
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
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
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
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
除,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拆
除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拆除,有关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
筑控制区内修建、扩
建建筑物、地面构筑
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
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较重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 1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
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 50
米以上 100 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
严重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
积),广告牌以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 100
米以上 200 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的罚款;逾期
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
特别
严重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广告牌以
版面面积计,围墙长度在 200 米以上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
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
16
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内擅自埋设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五十六条:需
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由交通主管部
轻微
埋设长度在 10 米以内或埋设的设施面积在
5 平方米以内,并主动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500 元至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埋设长度在 10 米以上 20 米以下或埋设的
设施面积在 5 平方米以上 10 平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逾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线、电缆等设施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
门责令限期拆除,并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
较重
埋设长度在 20 米以上 30 米以下,或埋设
的设施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上 15 平方米以
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2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逾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
严重
埋设长度在 30 米以上 40 米以下,或埋设
的设施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上 20 平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逾
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
者、构筑者承担。
特别
严重
埋设长度在 40 米以上,或埋设的设施面积
在 20 平米以上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逾期不
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
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
筑者承担。
17
在公路上行驶的
货车车辆装载物
触地拖行、遗洒,
造成公路损害、污
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
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
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
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
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
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
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九条:车
辆装载物触地拖行、
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的,由交通主管
轻微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
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一般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 30
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
处 10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较重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
处 2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 70
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
处 3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在
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
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
物不得触地拖行、遗
洒。
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除障碍或
者恢复路面;对公路
造成污染或者损坏
的,可以处 5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公路损害、污染面积 70 平方米以上或
损害、污染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或具备
其他严重情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除障碍或者恢复路面,可以
处 4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18
利用公路桥梁进
行牵拉、吊装等危
及公路桥梁安全
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
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
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五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经责令改正,能够及
时停止违法行为,尚未对公路桥梁造成危
害的。
责令改正,处 20000 元罚款
5
一般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轻
微危害的,损失在 40000 元以下。
责令改正,处 40000 元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较
重危害的,损失在 40000 元以上 80000 元
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60000 元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
重危害,损失在 80000 以上 120000 元以下
的。
责令改正,处 80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了
特别严重危害,影响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
责令改正,处 100000 元罚
款
19
利用公路桥梁(含
桥下空间)、公路
隧道、涵洞堆放物
品、搭建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
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
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
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
体的管道。
《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第五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占总面积五
分之一以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 20000 元罚款
6
一般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占总面积五
分之二的。
责令改正,处 40000 元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占总面积五分
之三的。
责令改正,处 60000 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占总面积五分
之四的,严重影响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的正常所用功能的。
责令改正,处 80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
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面积占据全
部空间,或者已经对公路桥梁(含桥下空
间)、公路隧道、涵洞产生了严重损坏,或
影响公路畅通 30 分钟以上等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00000 元罚
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0
利用公路桥梁(含
桥下空间)、公路
隧道、涵洞铺设高
压电线和输送易
燃、易爆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气体、液
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
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
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
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
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五十九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 3
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20000 元罚款
7
一般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 3
以上 5 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40000 元罚款
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 5
以上 10 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60000 元罚款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 10
米以上 15 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80000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长度 15
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100000 元罚
款
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并能配合路政部门及时拆除
可以处 200 元至 1000 元以
下罚款
一般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并拒绝拆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1
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
及其他设施遮挡
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
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
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五十六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拆除,有
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二)在公路建
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以
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
距的。
较重
三次以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
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并拒绝拆除,造成后
果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的罚款
严重
三次以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
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并拒绝拆除,造成后
果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22
涉路工程设施影
响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
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
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
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
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但未造成公
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及时纠正
不予处罚
一般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损
坏在 2000 元以下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损
坏在 2000 元-10000 元
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二)涉路工程设施
影响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的。
严重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损
坏在 10000-50000 元
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
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畅通,造成公路损
坏在 50000 元以上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3
未经批准擅自更
新采伐护路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
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
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
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
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
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
机构代为补种。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
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
林的,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补种,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采伐林
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1 立方米以下或
者幼树 20 株以下
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
款
一般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立方米以上1.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 50 株以下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点五
倍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5立方米以上2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 100 株以下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四倍的
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2立方米以上2.5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 100 株以上 150 株以
下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四点五
倍的罚款
特别
严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2.5 立方米以上
或者幼树 150 株以上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的
罚款
24
未经许可利用公
路桥梁、公路隧
道、涵洞铺设电缆
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
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
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
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
活动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
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一定的损
坏,但尚未危及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
危害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
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已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的罚款序号
具体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25
未经许可利用跨
越公路的设施悬
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
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
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第六十二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
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
活动的,由公路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未造成设施损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造成设施损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
标志,危害公路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0 元
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6
公路养护作业单
位未按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
程进行养护作业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
十九条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公路养
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
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程进行养护作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省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吊销其资质证
书。
轻微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未影响公路
畅通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0 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般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影响公路畅
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0 至
3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较重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严重影响公
路畅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0 至
4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严重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公路中
断交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40000 至
5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