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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有关知识
发布时间: 2026-01-06 来源: 浮梁县湘湖镇 访问量: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目录

  1. 1资金构成
  2. 2资金用途
  3. 3支出分类
  4. 支出性质
  5. 支出用途
  6. 4制度
  7. 5原则
  8. 6范围
  9. 7比重
  10. 8其他信息
  11. 9注意事项
  12. 基本要求
  13. 审计环节
  14. 申请
  15. 暂行规定
  16. 申报范文
  17. 最后附: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构成


就业专项资金需求计划编制流程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二、资金用途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三、支出分类


支出性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支出用途

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四、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五、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七、比重


科技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体系结构

公共支出中专项支出所占比例较大,专项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选择可以直接影响一定量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前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当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 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八、其他信息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流程

此外,财政部针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 外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 法,如: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使专项资金从预算、执行、核算各个环节做到了有制可依,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用现行制度予以解决和规范,亟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九、注意事项


基本要求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审计环节

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的特点,主要包括扶贫、农林水、教科文卫、交通能源和开发等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计有时不够全面深入,其主要原因是往往忽视了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

1、注重账簿审计,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

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甲流防控专项资金

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会计资料送达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

2、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

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即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

3、重视资金使用,忽视资金使用效益。

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流程

主要看在建工程项目借方数或专项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有的即便在审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也总是很勉强,其数据不够准确真实。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地区或部门为了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早日投入,项目立项具有盲目性、随意性,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等现实环境的可行性论证,从而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工程项目竣工时间较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效益不明显;三是由于审计人员少,时间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往往是“从书本到书本”的反映效益;四是注意资金到位率,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在对各项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以上四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申请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项目

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8、推进绿色经营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范文

第一章 项目概要

1.1 专项资金申请表

1.2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及依托单位

1.3 项目申请必要性

1.4 项目市场分析

1.5 技术工艺

1.6 设备及能耗

1.7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2.1 项目概况

2.2 项目法人概况

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4 主要建设条件

2.5 项目结论

第三章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方案

3.1 建设规模

3.2 产品方案

产品型号 产品产能 专题研究

产品一

产品二

产品三

第四章 市场分析

4.1 产品市场总量预测及国内生产力布局

4.2 市场竞争力分析及市场风险

4.3 产品目标市场定位

第五章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

5.1 产品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5.2 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5.3 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6.1 土建工程

6.2 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 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6.4 环境保护、节能措施

6.5 生产安全设施

6.6 消防设施

6.7 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6.8 建设期进度安排

第七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案

7.1 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7.2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7.3 申请国家资金

第八章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

8.1 生产成本销售收入估算

8.2 财务评价

8.3 不确定性分析

8.4 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章 项目进展

9.1 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9.2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9.3 项目的实施进度

第十章 结论

附件1 财务预测

附件2 项目备案文件

附件3 环境影响报告表

附件4 用地证明

附件5 企业荣誉证书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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