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宅基地,一般需遵循以下流程:
- 确认申请条件
-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等情况。
- 准备申请材料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首页及所有成员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 拟申请宅基地位置的多角度照片(需有参照物,拆旧建新的需提供原房屋或原宅基地位置照片)。
- 建房设计图、矢量坐标宗地图(部分地区可能要求)。
-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
- 提交申请
- 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
- 组级会议讨论与公示
-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材料、会议记录等报村民委员会审查。
- 村级组织审查
- 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 乡镇受理与审核
- 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实地审核,核查申请条件、建房位置、面积、层数、规划等是否符合要求。
- 乡镇审批
-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请人条件、宅基地布局和面积标准等;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 审批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办理“农转用”等手续的,时间从批复之日起计算。
- 核发批准书与公告
- 审批通过的,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村集体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 丈量批放与建设
- 农户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组织实地丈量批放,确定建房位置并钉桩、放线。
- 农户需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面积、层数等要求进行建设。
- 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
- 建房完工后,乡镇组织竣工验收,检查是否符合批准要求。
- 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可凭此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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