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方面创新,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更好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实现我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浮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在本县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成果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现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我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
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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