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欢迎您访问浮梁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