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招标投标领域兜底投诉机制
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强化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招标投标领域兜底投诉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进入浮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且确实难以协调明确监管职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投诉由县发改委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兜底投诉办理。
(一)受理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县发改委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投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受理情况
1、兜底投诉予以受理的情形
县发改委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符合兜底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投诉书内容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
2、兜底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有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
(2)依照法规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而未提出异议,直接提起投诉的;
(3)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4)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足或难以查证的;
(5)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是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取得的;
(6)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7)超过投诉期限的;
(8)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9)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0)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或恶意投诉的情形。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时限
对于符合兜底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县发改委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二、转办移交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根据相关工作职责由发改委交由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发现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浮梁县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