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赣民发〔2018〕15号)和《景德镇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景民字〔2018〕19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浮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条 制定老年人补贴政策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浮梁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浮梁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迭加申领。
第六条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按照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第七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向乡镇民政办申请。
第九条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浮梁县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民政办提出转档申请,经县民政局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乡、镇)民政办根据迁出地(乡、镇)民政办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一条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各存一份。县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县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老年人补贴发放情况纳入浮梁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县财政、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财政、老龄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民政局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第十九条县民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第二十条申领手续和流程。我县将按照“一网通办”“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浮梁县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 类别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 |
能力等级 |
1.失能()2.部分失能()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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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类型 |
1.低保家庭( ) 2.特困人员( ) | |||||||||
是否已领取残疾人护理补贴 |
1.是() 2.否() | |||||||||
补贴类别 |
1.养老服务补贴() 2.护理补贴() | |||||||||
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 |
姓名 (名称) |
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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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补贴对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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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银行卡号 (社会保障卡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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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 |||||||||
家庭住址 |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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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1.本表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2.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机构代为申请一栏填写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
浮梁县老年人补贴对象汇总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时间:年月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户籍类别 |
经济困难类型 |
能力等级 |
补贴类别 |
补贴金额(元) |
开户行 |
银行卡号 (社会保障卡号) |
家庭住址 |
备注 |
填表说明:1.“姓名”一栏填写补贴对象姓名;2.“户籍类别”填写城镇或农村;3.“经济困难类型”填写低保或特困;4.“能力等级”填写失能或部分失能;5.补贴类别一栏“养老服务补贴”用阿拉伯数字1表示,“护理补贴”阿拉伯数字2表示,“两项补贴”用阿拉伯数字3表示;6.备注栏填写代为申请的个人姓名或组织机构名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