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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2-65527
浮梁县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14 来源: 浮梁县三龙镇 访问量:

浮梁县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主题教育期间聚焦解决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浮教组发〔2019〕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农村互助养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逐级拨付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分为项目建设补助和对个人补助两类。

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每个建成并运营3个月以上的具备助餐等功能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县、乡按照2:2:1的比例出资。原则上,每个建制村只补助一次。

对个人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运营补助。市、县、乡分别按照补助对象每人每月6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在助餐点用餐的70周岁以上空巢、留守、独居和生活困难老年人、农村特困老年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老年人。留守老年人指在民政部门按规定登记的老年人,生活困难老人指享受农村低保的老年人。具体由乡镇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设及运营结果进行分配。

(一)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并达到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四助五有”基本建设标准,经市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补助资金。

(二)个人补助资金按照乡镇民政办每季度初汇总辖区内具备助残功能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上季度运营情况并报县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在下季度首月的15日前拨付上季度的运营补助资金。

第六条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应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建成后,由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报乡(镇)初审,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乡(镇)申报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进行检查验收,经市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逐级下拨。

个人补助资金。县民政局每季度初汇总本辖区内具备助残功能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上季度运营情况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逐级下拨。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县财政局、民政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乡镇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工作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对享受补助人员、项目补助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实现与财政、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对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民政局将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县财政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县民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工作,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十一条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补助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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