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龙镇民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好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80周岁高龄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民政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二、救助资金来源
上级部门按照其职责和任务,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按照预算、计划和规定,向民政部门拨付民政专项资金。
三、救助对象认定
1. 明确各类救助群体补贴的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
2. 由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比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补贴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 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对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并及时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四、救助资金管理
1.各村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审核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救助资金落实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对象身上。
2.各村要建立救助对象台账,详细记录受助对象信息、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3.建立定期集中比对机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与低保、特困、80周岁高龄、残疾人以及殡葬火化等数据的比对工作,加强对补贴数据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作出低保、特困、80周岁高龄老人等对象救助资金是否继续享受的决定,避免出现补贴多发的情况。
4.按照审批确定的补贴对象和金额,通过银行代发等方式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的社保卡上,确保补贴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5. 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操作流程,留存相关发放凭证和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专项资金管理
1.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镇政府审批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2.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监督与检查
1.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
2.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责任追究
1.专项资金负责人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对所管理、使用的救助资金承担管理责任,履职尽责,杜绝违规行为。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及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收回违规使用的资金,确保救助资金的合法使用。
3.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或家庭,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4.各村要及时公布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规范,推动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