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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60025/2026-14796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13 来源: 县政府办 访问量:

三龙镇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三龙镇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内部权力运行制约,防范法律风险、廉政风险与舆情风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浮梁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龙镇本级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下属村(居)及镇属事业单位、部门采购活动参照执行,不取代其采购人主体地位。

第三条坚持全面管控、分工制衡、权责对等、依法追责,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筑牢权力制衡、归口管理、决策监督、档案溯源四大防线,确保采购全程可控、权责可溯、风险可防。

第四条严格实行采购申请、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岗位分离,严禁同一人全程包办,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1.采购申请岗: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提交采购申请、说明项目用途,不得兼任采购实施、验收岗位。

2.采购实施岗:负责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活动组织,不得兼任申请、验收、付款岗位。

3.合同管理岗:负责采购合同草拟、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变更审核,不得兼任验收、付款岗位。

4.履约验收岗:业务需求部门牵头,纪委、内审岗参与,负责到货验收、质量核查、功能测试、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实施、付款岗位。

5.资金支付岗:负责采购预算审核、合同金额复核、验收资料核查、资金支付办理、账务处理,付款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实施、验收岗位。

6.档案管理岗:负责采购全流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登记,确保资料完整可追溯。

第五条业务需求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年度预算,开展市场调查,同类项目历史成交情况、“货比三家”情况等编制《采购需求申报表》,明确采购标的、数量、规格参数、预算金额、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履约期限、验收标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归口部门。

第六条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对需求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审核,重点核查是否符合采购目录、是否存在指定品牌/供应商、是否超标采购、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岗复核: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岗审核采购预算是否纳入年度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预算金额是否合理。

合法性审查:镇纪委、党建办对需求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进行审查。

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需求,按分级决策流程报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业务需求部门修改,重新申报。

第七条采购预算批复后,归口部门按规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采购意向,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需求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业务需求部门提交调整说明,经归口部门、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岗审核后,按原决策层级重新审批,重大调整需重新公开意向。

第八条资金支付需提供: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备案资料、审批文件,缺一不予支付。

第九条业务需求部门提交支付申请及全套资料→归口部门审核→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岗复核→分管领导审批→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岗3个工作日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严禁无依据支付、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第十条采购全流程资料需完整归档,包括:采购申请、预算审批、需求申报表、市场调研记录、会议纪要、决策文件、采购意向公示、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影像资料、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质疑投诉处理材料等。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岗负责资料收集、整理、装订、编号、电子扫描存档,建立采购档案台账,专人专柜保管,防火、防潮、防盗、防泄密。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电子档案同步备份,确保可追溯、可核查。档案查阅需履行登记手续,经归口部门负责人批准,严禁私自借阅、复制、篡改、销毁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镇纪委、党建办定期对采购全流程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岗位分离执行、决策程序合规、需求管理规范、验收真实有效、档案完整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采购、越权决策、拆分项目规避大额采购集体决策;

2.岗位混岗、全程包办、串通供应商、指定品牌/供应商、收受回扣;

3.需求造假、验收走过场、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

4.档案缺失、篡改资料、泄露涉密信息、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根据县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由三龙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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