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功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及《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提醒函》(浮市监函〔2025〕2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
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审查标准,严格审慎适用例外规定。
三、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一)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以我乡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乡人民政府内部审查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属我乡牵头制定实施的,由我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牵头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乡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要求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由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监)作为乡人民政府内部审查机构,根据政策措施起草部门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负责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做好意见征求、政策解读、提请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并在政策措施出台之后,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表》由乡人民政府内部审查机构存档备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一)征求意见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识别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属于审查对象的,起草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起草部门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二)提请审查
起草部门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中的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起草机构、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连同政策措施送审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送乡内部审查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开展审查
乡内部审查机构根据起草部门提交的材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按要求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
书面审查结论应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政策措施送审稿经审查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再次提请审查。
(四)第三方评估
拟适用例外规定的,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五)报批存档
公平竞争审查完成后,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字。《公平竞争审查表》作为公文签发的必备材料随流程报批。政策措施出台后,《公平竞争审查表》按公文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决杜绝制定政策措施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