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桥镇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浮梁县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公桥镇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镇有关部门、各村(居)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经公桥专职消防队、地方民间救援队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
必要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镇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县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镇党政办主任担任。必要时,由镇长担任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镇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镇人武部、镇党政办、镇组宣办、镇应急管理所、 经公桥派出所、镇财政所、经公桥自规所、镇林长办、镇民政办、镇住建办、镇交管站、镇水务站、镇农业农村办、镇文旅办、镇卫健办、镇环保所、镇医保局、镇乡村振兴站、镇退役军人事务站、镇统计站、 镇气象站、镇商务办、 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经公桥卫生院、经公桥移动分公司、经公桥电信分公司、经公桥供电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村(居)、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2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兼任。主要职责:贯彻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督促全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镇地震应急预案,指导村(居)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承担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镇、村(居)两级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纳入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地村(居)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镇应急管理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地震监测。
全镇各级群测群防网及时上报地震异常信息,镇应急管理所对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测、传递、存储、报送,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3 预警发布。
根据全镇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震情跟踪工作。根据上级预测意见,发布地震预警,部署预测区所在村(居)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镇内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国家、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区需要,请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支持,镇直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对震中在镇域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需要上级政府支持,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V级响应由镇人民政府决定,III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直接 经济损失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20人以上 |
占省上年GDP1%以上 |
镇内6.0级以上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 地震灾害 |
10-20人 |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
镇内5.0-6.0级 |
Ⅱ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大 地震灾害 |
5-10人 |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
镇内4.0-5.0级 |
Ⅲ级响应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 地震灾害 |
5人以下 |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
镇内3.0-4.0级 |
Ⅳ级响应 |
镇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
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镇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镇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在迅速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基础上,报镇党委、政府,同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灾情报告。
5.2.1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村(居)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收集、会商研判,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同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镇水利站、镇应急管理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应急、交通运输、住建、公安、教育、卫生等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了解情况,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必要时,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4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村(居)先期处置
村(居)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1.2 镇应急处置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根据抗震救灾需求,可请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检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村居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到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镇、村(居)两级指挥部统筹人数和需求统一派送。村(居)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镇有关部门、非灾区村(居)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2)除与救灾有直接关系的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镇人武部、经公桥派出所牵头,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镇卫健办、镇应急管理所等参加。
主要职责:
镇人武部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经公桥派出所、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镇卫健办、镇应急管理所迅速调配或协调相关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镇应急管理所牵头,经公桥中小学、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办、镇商务办、经公桥卫生院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经公桥中小学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根据受灾群众生活保障需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镇卫健办牵头,经公桥卫生院、 镇水利站、镇农业农村办、镇人武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
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协调有关医院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健委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县卫健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镇财政所、经公桥自规所、镇住建办、镇交通站、镇交管站、镇水利站、镇农办、镇文旅办、镇环保所、经公桥供电所、农商银行经公桥支行、经公桥电信分公司、经公桥移动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
组织修复被摧毁的公路、桥梁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摧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组织力量指导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组织对受灾文化设施、文物、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镇应急管理所牵头,镇消防救援队、镇水利站、经公桥自规所、镇环保所、镇气象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
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收发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组织疏散群众。
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组织指导震区严密监视监测水利设施状况,发现水库垮坝,立即组织专家对抢险紧急处置措施。
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经公桥派出所、镇综治办、镇交管站牵头等参加。
主要职责:
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镇应急管理所牵头,经公桥自规所、镇住建办、镇水利站、镇环保所、镇农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
会同上级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镇住建办、中小学、镇水利站、镇卫健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震区重要水利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除险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镇党政办、镇组宣办、镇应急管理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村(居)应急处置
震区所在村(居)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震区所在村(居)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况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镇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震区所在村(居)提出建议。
6.2.2镇应急处置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震区所在村(居)请求,或镇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调度通信资源,支持应急通讯。
(3)必要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
(4)指挥救灾物资调度供给,指导灾民安置工作。
(5)根据需要申请上级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基础设施恢复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工作。
(6)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指导震区开展灾情评估。
(8)协调解决村(居)抗震救灾其他请求事项。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镇有关部门服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6.3 一般地震灾害
震区所在村(居)抗震救灾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镇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村(居)抗震救灾 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根据地震灾害发生情况,向上级部门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7.2 恢复重建实施。
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镇直有关部门、驻镇单位、各村(居)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村(居)等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发挥共青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镇、村(居)地震工作要加强地震应急技术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构建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请县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系统建设、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供应。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镇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达到县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情况,申请县级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在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毁损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镇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震情,同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
震区所在村(居)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震区所在地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镇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村(居)及时报告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据情况派出技术人员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工作。
9.3 应对外省、市强震波及。
邻县发生地震影响我镇,或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直接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应急管理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党政办公室印发实施。预案实施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镇应急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各村(居)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10.3 加强监督。
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镇应急管理所会同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相关行政区域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