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桥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2.3 《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4 《浮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坝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镇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办)设在镇应急管理所。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时,镇防指作为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镇防指组成人员
镇防指由镇长任总指挥,常务副镇长任常务指挥长,镇人武部部长、镇政府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镇长任副指挥长,镇应急管理所、镇水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镇气象站、镇党政办、纪委监委办、镇组宣办、镇财政所、经公桥派出所、镇农业农村办、镇交管站、镇林长办、镇住建办、镇卫健办、中小学、经公桥市场监管分局、镇商务办、镇环保所、经公桥张总消防救援队、经公桥电信分局、经公桥移动分公司、经公桥供电所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镇长主持镇防指日常工作镇。
2.1.2 镇防指职责
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镇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镇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响应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的防汛工作的同时,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全镇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镇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防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镇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勘察和防治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镇应急管理所:承担镇防指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镇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镇水利镇:主动配合做好防汛日常工作。组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镇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镇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洪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镇气象站: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接收,及时向镇防指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实时气象监测要素信息,承担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等汛情旱情发布、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及引导。根据镇防指的决定,及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镇纪委监委办:负责查处防汛抗旱期间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人员。
镇中小学: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学校及教育系统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经公桥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及非工程设施、预警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防汛抢险期间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顺畅。
镇财政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根据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镇住建办:负责做好重点在建工程、农村老旧危房安全度汛有关工作,确保住房及设施安全。
镇交管站: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洪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运输工作。
镇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辖场、所的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本行业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储备、维护及使用培训,负责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镇文旅办: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负责对景区景点防洪教育和管理,尤其是水上和河谷景点的安全管理,防范景区山洪灾害,确保辖区内的湖库安全度汛及团队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镇卫健办: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负责消毒及防疫药品的储备,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镇林长办: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工作,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经公桥供电所: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经公桥电信分局、移动分公司:负责所辖有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信息。
2.1.4 镇防办职责
组织、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审核镇本级水工程度汛方案和镇内影响主要河流、重大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实施对全镇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检查督促村(居)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防汛抗旱应急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负责组织防汛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负责镇级防汛物资和设备的储备、调拨和管理;负责收集、报告洪涝、干旱灾情,督促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检查督促河道清障工作;负责提出特大防汛、抗旱及镇级防汛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3.1.1.1镇气象站应加强对全镇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的收集,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2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3.1.2.1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镇防指,镇防指对信息进行核实。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镇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2 各村(居)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调查当地水雨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镇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村(居)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3.2.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坝、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坝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坝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易涝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坝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2.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讯专网、易涝区的预警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
3.2.2江河洪水预警
3.2.2.1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加强协调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提前转移人员及重要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3.2.4.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利用山洪系统分析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3.2.4.2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4.3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检。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组织受灾群众快速转移。同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3.2.5.1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收集预报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气象部门应尽早发布预警信息。
3.2.5.2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气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御办法。
3.2.5.3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和堤坝及小水电站等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水工程的检查,必要时对水库蓄水实施提前预泄措施。
3.2.5.4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干旱灾害预警
3.2.6.1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6.2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6.3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积极配合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1.2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3.3.2.1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2.2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2.3 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3.3.3.1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3.3.2 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镇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镇防指指挥长审定,报镇长批准,以镇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镇、村(居)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坝、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镇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镇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全镇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重点水库发生垮坝;
(4)全镇多个村(居)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全镇0.3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按照县防指和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2.2.1镇防办及时向相关村(居)和防指及镇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4.2.2.2 由镇长主持召开全镇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镇长或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会商会,镇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村(居)防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有关部门,相关村(居)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每天至少召开一次防汛或抗旱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镇党委书记、镇长、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
4.2.2.3 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2.2.4 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镇党委、政府派出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或镇防指领导带队,镇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2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
4.2.2.5 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2.2.6 镇防指指挥长坐镇镇防指指挥,镇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镇防指成员单位应分别在每天8时、14时前向镇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4.2.2.7 镇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等工作组,并集中到镇防办办公。
4.2.2.8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请求增援。
4.2.2.9 相关村(居)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相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镇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点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2.2.10 镇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村(居)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镇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全镇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全镇多个流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全镇多个村(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水库发生垮坝;
(5)超强台风登录并将严重影响我镇;
(6)全镇多个村(居)同时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中等以上村(居)发生特大干旱;
(7)全镇0.2万至0.3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8)按照县防指和镇党委、镇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II级响应行动
4.3.2.1镇防办及时向相关村(居)和防指及镇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4.3.2.2 由镇长主持召开全镇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常务副镇长或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会商会,镇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村(居)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有关部门,相关村(居)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每天召开一次防汛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镇党委书记、镇长、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
4.3.2.3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洪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县委、县政府,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3.2.4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镇党委、政府派出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或镇防指领导带队,镇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
4.3.2.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及时下拨防汛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3.2.6镇防指指挥长坐镇镇防办指挥,镇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镇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应分别在8时、14时前向镇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4.3.2.7镇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等工作组,并集中到镇防办办公。
4.3.2.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请求增援。
4.3.2.9相关村(居)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3.2.10镇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镇防指启动为Ⅲ级响应
(1)全镇一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全镇多个流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重点山塘发生垮坝;
(4)全镇多个村(居)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个中等以上村(居)发生严重干旱。
(5)强台风登录并将严重影响我镇;
(6)全镇0.1万至0.2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按照县防指和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Ⅲ级响应行动
4.4.2.1镇防办及时向相关村(居)和防指及镇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村(居)、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按照《经公桥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2.2 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镇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镇防指会商会,根据需要相关村(居)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有关部门,相关村(居)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每2天至少召开一次防汛会商会,由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4.4.2.3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洪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镇党委、政府,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
4.4.2.4经请求指挥长同意,组织由镇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镇防指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4.4.2.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4.4.2.6镇防指加强值守,相关部门派员到镇防办参与值班。县防指办公室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
4.4.2.7镇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等工作组,并集中到镇防办办公。
4.4.2.8镇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镇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镇防办会同镇应急管理所、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镇防指统一对外发布。
4.4.2.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防指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请求支援。
4.4.2.10相关村(居)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镇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镇防指启动为Ⅳ级响应
(1)全镇一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山塘出现重大险情;
(3)全镇多个村(居)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个中等以上村(居)发生中度干旱;
(4)台风登录并将严重影响我镇;
(5)全镇0.1万人口以上因旱饮水困难;
(6)按照县防指和镇党委、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Ⅳ级响应行动
4.5.2.1镇防办及时向相关村(居)和镇防指及镇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4.5.2.2 由镇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镇防指会商会,根据需要相关村(居)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相关部门、村(居)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镇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防汛会商会,由镇防指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4.5.2.3 镇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县防指、镇党委、政府,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
4.5.2.4 经请示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副科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镇防指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4.5.2.5 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镇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4.5.2.6 镇防指加强值守,镇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员到镇防办参与值班,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4.5.2.7 镇防指同意审核发布全镇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镇防办会同镇应急管理所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镇防指舆论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统一对外发布。
4.5.2.8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镇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请求增援。
4.5.2.9 相关村(居)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镇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点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4.6.1.1 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村(居)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调用基干民兵等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4.6.1.2 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坝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1.3 在紧急情况下,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4.6.2.1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4.6.2.2 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4.6.3.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6.3.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转移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镇、村(居)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3.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6.3.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3.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6.3.6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提出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灾害。
4.6.4 台风暴雨灾害
4.6.4.1 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4.2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镇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2)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领导以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根据台风警报情况,及时上岗到位履责,并对防御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堤坝、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4)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和防御部署。
4.6.4.3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镇的时间和风力、暴雨的量级预报,气象部门据此提前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测。
(2)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进一步检查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受台风严重影响的地区,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视情况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应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城镇建设、城镇管理等部门做好广告牌、高空建筑物、树木等的防风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镇、村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4.6.5.1当出现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布警报。
4.6.5.2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6.5.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坝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坝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6 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组织抗旱工作。
4.6.6.1 强化镇、村主要领导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6.6.2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6.6.3 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4.6.6.4 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
4.6.6.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4.6.6.6 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4.6.6.7 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4.6.7.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镇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7.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 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坚持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乡(镇)的,实行区域联动,向县防指报告同时及时向毗邻县防指通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9.3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
4.10.2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等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全镇需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经镇防指核实后,由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2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2.3新闻报道的重点是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受灾群众的关怀;镇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镇、村(居)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受灾群众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由本级指挥部门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5.1.2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3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或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镇自卫战、村自卫战、组自卫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申请上级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供电保障
其相关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路等有关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镇级、村(居)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5.2.7.1 镇级储备麻袋、编织袋、砂石料、发动机、移动照明设备、橡皮艇、土工布/膜、救生衣、救生圈、水泵、钢丝笼等,主要用于水库、堤坝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受困群众。相关成员单位按镇防指要求储备防洪抢险、抗旱有关物资及设备。
5.2.7.2 镇级储备: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5.2.7.3 各类水库、堤坝、涵闸、泵站应参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5.2.7.4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救助物料。
(2)物资调拨
5.2.7.4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
5.2.7.5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镇、村(居)储备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
5.2.8资金保障
5.2.8.1镇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5.2.9社会动员保障
5.2.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5.2.9.2镇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镇、村两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技术保障
5.3.1 建立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和灾情评估网络系统,和县、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视频会商系统。
5.3.2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
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5.4.1.1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
5.4.1.2 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大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镇防指统一发布汛期、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5.4.2.1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镇村(居)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培训。
5.4.2.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练
5.4.3.1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5.4.3.2 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镇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的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镇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支持,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定计划和标准恢复,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镇防指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事件调研分析,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镇、村(居)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镇防办召集有关部门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镇党委、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镇、村(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党委、政府或镇防指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汛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