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府发〔2024〕5号
经公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积极、高效、科学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浮梁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浮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镇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后,镇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镇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经公桥镇减灾委员会
2.1.1 经公桥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镇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镇减灾委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镇政府常务副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担任。成员包括:镇人武部、镇党政办、镇组宣办、镇应急管理所、 经公桥派出所、镇财政所、经公桥自规所、镇林长办、镇民政办、镇住建办、镇交管站、镇水务站、镇农业农村办、镇文旅办、镇卫健办、镇环保所、镇医保局、镇乡村振兴站、镇退役军人事务站、镇统计站、 镇气象站、 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经公桥卫生院、经公桥移动分公司、经公桥电信分公司、经公桥供电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镇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减灾办)设在应急管理所,具体承担镇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镇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镇减灾办主任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担任。
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镇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2 经公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镇人民政府或镇减灾委的决定,成立经公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担任。成员包括镇减灾委全体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经公桥市场监管分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单位负责人。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所,主任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担任。
2.2.2 镇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镇应急管理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镇应急管理所、镇财政所、镇农业农村办、镇水利站、镇自规所、镇气象站、镇环境所、镇统计站。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镇政府、镇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镇人武部、镇应急管理所。
成员单位:镇人武部、镇应急管理所、经公桥派出所、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各村(居)委会。
主要任务:根据镇政府、镇减灾委的部署,迅速调集公安干警和民兵、镇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镇应急管理所、镇财政所、镇民政办。
成员单位:镇应急管理所、镇党政办、镇财政所、镇交管站、镇农业农村办、镇卫健办、镇商务办、经公桥专职消防救援队、经公桥供电所、各村(居)委会。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经公桥派出所
成员单位:经公桥派出所、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镇综治办、各村(居)委会。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镇卫健办
成员单位:镇卫健办、经公桥卫生院、经公桥市场监管分局。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镇应急管理所、镇住建办、镇财政所。
成员单位:镇应急管理所、镇住建办、镇财政所、镇水利站、镇气象站、镇交管站、镇农业农村办、经公桥自规所、经公桥市场监管分局、经公桥供电所。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镇应急管理所
成员单位:镇应急管理所、镇财政所、县民政办。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镇党政办、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镇党政办、镇应急管理所、镇文旅办。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镇党政办、镇财政所、镇应急管理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镇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村(居)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镇、村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3.1.2 镇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镇救灾工作需要安排镇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3.1.3 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4 镇、村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 进一步扩大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升级装卸、搬运工作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村(居)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镇储备库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全镇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3.2.2 镇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粮食等。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要保证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运抵灾区。除粮食外的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镇应急管理所提出方案,由镇财政所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镇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3.2.3 镇救灾储备物资,除县下拨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镇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镇、村(居)、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3.3.3 加强镇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村(居)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镇、村(居)、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镇、村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4 应急部门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的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镇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一般设备和装备,应急部门调集备救灾所须的专业设备和装备。
3.4.2 救灾应急期间,镇减灾委和镇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应急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镇应急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村(居)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镇应急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非专业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村(居)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建立健全技术队伍。组织应急、卫生、安全监管、农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测绘等各方面技术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 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镇、村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8救灾技术准备
3.8.1 应加大投入,支持应急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3.8.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技术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我镇自然灾害风险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9.1 各村居及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大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9.3 镇减灾委每年至少组织1次镇和村(居)委会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气象、国土、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基本情况,配合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 镇减灾委相关部门应及时接收,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县应急管理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镇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
镇减灾办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各村(居)镇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经公桥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经公桥镇地震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经公桥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经公桥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经公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应将灾害信息及时通报镇减灾办,由镇减灾办负责全镇灾情信息的汇总、上报与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镇应急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向镇应急管理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县、市应急管理局。镇应急管理所在接到村(居)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村(居)委会、村小组三级应急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居)每日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镇应急管理所报告,镇应急管理所每日9时之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核报。村(居)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政府和镇应急管理所报告。镇应急管理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镇汇总数据(含分村居灾情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镇、村(居)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镇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应急、地震、气象、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村(居)的自然灾害,镇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镇级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镇级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镇减灾委领导、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村(居)发出镇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镇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基本要求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镇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镇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镇减灾办组织协调。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2 Ⅰ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镇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
b.全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
c.全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镇减灾委主任审定后,报请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2.3 响应措施
(1)由镇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镇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镇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镇减灾办报告救灾情况。
(4)镇减灾办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镇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会商,镇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大型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镇党委、政府的有关指示。
6.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减灾办提出建议,经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定后,由镇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镇范围内因灾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b.全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2万人以下;
c.全县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定后,由镇减灾委主任批准,并向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6.3.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2)由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率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管理所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镇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会商镇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镇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随时落实镇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6.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稳定后,由镇减灾办提出建议,经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定后,由镇减灾委主任批准,并向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6.4 Ⅲ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镇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发生人员伤亡1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0.05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5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镇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并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
6.4.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镇应急管理所实行24小时值班,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派出由镇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管理所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镇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会商镇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镇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随时落实镇人民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4)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4.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稳定后,由镇减灾办提出建议,经镇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批准,并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
6.5 Ⅳ级响应
6.5.1 启动条件
(1)镇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受伤1人以上4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急需紧急生活救助0.01万人以上0.0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4)镇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镇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镇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并向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6.5.3 响应措施
(1)镇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镇应急管理所实行24小时值班,灾情发生后8小时内,派出科级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镇应急管理所全体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镇减灾委领导报告,并迅速会商镇财政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镇政府。同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随时落实镇人民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4)与灾区应急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5.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减灾办提出建议,由镇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Ⅳ级响应,并向镇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及灾区村、居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镇财政所、镇应急管理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镇应急管理所指导灾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镇财政所、镇应急管理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镇应急管理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村、居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村(居)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报镇应急管理所。镇应急管理所接到村(居)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村(居)应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台账》,并报镇应急管理所备案。
7.2.2 镇应急管理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7.2.3 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村(居)评估全镇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7.2.4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由村(居)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灾情稳定后,村(居)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账,上报镇应急管理所备案。
镇应急管理所根据村(居)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依据村(居)应急管理员上报的台账,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7.3.2 镇应急管理所根据全镇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3.3 住建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财政所会同镇应急管理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
7.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3.6 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财政、应急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应急厅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镇减灾办协同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镇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修订意见,经镇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各村(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所制定,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由镇减灾办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