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政务公开向农村延伸,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村乡所辖的村。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协同发展的监督主体,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协同发展的落实责任主体。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江村乡人民政府要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公开村级党务、事务和财务,重点公开乡村振兴、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内容,有效衔接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确保相同事项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六条 村党务、事务、财务主要公开内容如下:
(一)村党务公开。主要包含党组织基本情况、党费收缴、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年度评议及奖惩和其他工作动态。
(二)村事务公开。主要包括村委选举事项、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等民生热点信息。
(三)村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收支、专项资金、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信息。
(四)村简介。主要包括行政村简介、村委会班子成员、其他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 村党务、事务、财务公开时间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开内容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
(二)一般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村党务、事务、财务公开应符合“确定公开内容→制作公开材料→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开→村民委员会留存备查→村务信息公开集中查阅点提供查询→档案管理室集中归档”的基本程序。各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要求开展具体公开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务公开栏,通过村民微信群等形式发布村务公开信息,实现互联网公开。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开栏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
第十一条 江村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协同发展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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