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浮林罚决字[2022]第00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徐XX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 2021 年12月份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黄坛乡南溪村徐家组山场林地建村民活动中心。经聘请浮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调查意见书结论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村民活动中心)的面积458.2平方米, 折 0.6873 亩,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_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调查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五条细化标准第 4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4582 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银行(账号:内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德镇市林业局 或者 浮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印章)
共三联 第一联附卷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