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 张春龙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港口村郭原组 小地名“光坑”山场林地扩建山路。经浮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调查意见书结论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山路)面积200平方米, 折合0.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调查意见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五条细化标准第4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账号: ---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德镇市林业局 或者 浮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2021年12月8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 林罚决字[2021]第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张春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港口村郭原组 小地名“光坑”山场林地扩建山路。经浮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调查意见书结论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山路)面积200平方米, 折合0.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调查意见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五条细化标准第4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账号: ---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德镇市林业局 或者 浮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共三联 第二联 交被处罚人 2021年12月8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 林罚决字[2021]第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张春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11月份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改变港口村郭原组 小地名“光坑”山场林地扩建山路。经浮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调查意见书结论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山路)面积200平方米, 折合0.3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调查意见书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五条细化标准第4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账号: ---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景德镇市林业局 或者 浮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共三联 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