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行执法立当罚决〔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汪XX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6020319XXXXX93534
住址(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原料总厂新厂东路总厂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6日8时,在 黄坛乡黄坛村 因 非法河道采砂 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你们)告知了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大写)。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黄坛农商银行。账号:360222XXXXXXXXXXXX户名:江西财政系统。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浮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
2024 年 9 月 3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