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实施重要意义。《规划》是浮梁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推进资源高效利用,优化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高效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为浮梁县工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强化管理,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要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严守“三区三线”等各类保护区与规划区块设置不冲突,严格执行《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规定,依据《规划》设置砂石土采矿权。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不得批准用地。
三、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规划部署推进实施,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查处;有关部门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共同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要加大《规划》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
附件: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浮梁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浮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为强化我县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优化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支撑我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战略,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修正)》、《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景德镇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浮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编制《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浮梁县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景德镇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浮梁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基期年为2020年,规划期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规划》适用于浮梁县所辖行政区域,面积2851平方千米。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浮梁县地处江南成矿带东段,矿产资源丰富,蕴藏着迄今世界上最大的白钨矿床,高岭土、陶瓷土开发历史悠久,新型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迅速,在全省已具有重大影响力。2020年规模以上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工业增加值61.94亿元,矿业已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型产业之一,全县已建成能源、陶瓷、建材三大矿产工业体系。
第一节 矿业现状
一、矿产资源特点
浮梁县矿产种类较多,己发现各类有用矿产25种,查明资源储量的17种,矿产地55处,其中大型4处、中型9处、小型42处。西部有黄坛钨锡萤石矿集区;中部有金山家—大背坞金成矿亚带;南部有鱼山—鹅湖金陶瓷土(高岭土)成矿亚带、塔前—赋春铜钨金煤非金属成矿亚带。钨、铜、饰面大理岩、制灰用灰岩等矿产资源丰富,是浮梁县的优势矿产,其次为金、砂金、银、锡、高岭土、陶瓷土、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等矿产资源,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也具有较大潜力。我县主要矿种的资源储量情况见专栏1-1。
专栏1-1浮梁县主要矿产资源保有资源储量情况表 | ||||
类别 |
矿产名称 |
资源储量单位 |
保有资源量 |
全市占比(%) |
能源 |
煤炭 |
原煤千吨 |
5141 |
5 |
有色金属 |
铜 |
铜 吨 |
365993 |
98 |
锌 |
锌 吨 |
13293 |
4 | |
钨 |
WO3吨 |
3296536 |
100 | |
锡 |
锡 吨 |
5145 |
100 | |
贵金属 |
金 |
金 千克 |
9907 |
47 |
银 |
银 吨 |
1609 |
100 | |
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 |
普通萤石 |
萤石或 CaF2千吨 |
64 |
100 |
冶金用白云岩 |
矿石千吨 |
91130 |
100 | |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 |
硫铁矿 |
硫 千吨 |
64 |
19 |
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千吨 |
71250 |
18 |
制灰用灰岩 |
矿石千吨 |
102174 |
78 | |
玻璃用脉石英 |
矿石千吨 |
78 |
21 | |
高岭土 |
矿石千吨 |
4522 |
62 | |
陶瓷土 |
矿石千吨 |
27807 |
55 | |
饰面用花岗岩 |
矿石 千立方米 |
726 |
100 | |
饰面用大理岩 |
矿石 千立方米 |
8526 |
100 |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勘查许可证46个,勘查区总面积122.44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4.29%(见专栏1-2)。主要勘查矿种为金矿、铜矿、钨矿、锡矿。
专栏1-2浮梁县勘查许可证设置情况表 | |||||
发证机关 |
矿种 |
数量(个) | |||
勘探 |
详查 |
普查 |
合计 | ||
部级 |
钨矿 |
2 |
2 |
4 | |
锡矿 |
2 |
2 | |||
省级 |
铜矿 |
4 |
2 |
6 | |
金矿 |
1 |
18 |
15 |
34 |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采矿许可证50个,总面积28.55平方公里,占全县面积的1.00%(见专栏1-3)。主要开发矿种为金矿、铜矿、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其中大型1个,中型15个,小型34个。
专栏1-3浮梁县采矿许可证设置情况表 | |||||
发证机关 |
矿种 |
数量(个) | |||
生产 |
筹建 |
停产 |
合计 | ||
部级 |
钨矿 |
1 |
1 | ||
锡矿 |
1 |
1 | |||
省级 |
金矿 |
2 |
3 |
5 | |
铜矿 |
1 |
1 | |||
水泥用灰岩 |
2 |
2 | |||
普通萤石 |
1 |
1 | |||
玻璃用脉石英 |
1 |
1 | |||
市级 |
高岭土 |
1 |
5 |
6 | |
陶瓷土 |
3 |
6 |
9 | ||
饰面用大理岩 |
1 |
1 | |||
饰面用花岗岩 |
1 |
1 | |||
县级 |
建筑用石料 |
7 |
5 |
12 | |
砖瓦用页岩 |
4 |
5 |
9 |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与不足
1.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显著。累计投入各类勘查资金4148.59万元,实施省地勘基金项目1项,矿产勘查项目54项,新发现矿产地3处,其中大中型矿产地1处,探明了浮梁县朱溪外围超大型钨铜矿床。新增了一批矿产资源储量,其中钨(WO3)88.16万吨、铜金属量3.67万吨、金金属量1.98吨、陶瓷土矿石量205.30万吨,进一步提高了浮梁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矿产资源安全供应能力稳步提升。三轮规划期间,全县大部分矿产产量指标未超过预期总量调控目标。2020年,全县开采总量562.92万吨,基本稳定了金、铜、陶瓷土、高岭土、饰面用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砖瓦用页岩的开发规模,建筑用石料等矿种的开发规模呈快速增长。充分保障了浮梁县国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总数由82个减少至5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7%提升至32%,开采总量由215.5万吨增长至562.92万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标率均实现100%,主要矿产“三率”水平大幅提升。
矿业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绿色勘查工作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与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4个矿山通过绿色矿山核查,其中1个列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总面积222.10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面积126.48公顷;完成矿区土地复垦面积36.65公顷,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面积27.09公顷。通过实施全县废弃矿山与持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基本掌握了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情况,为下一步治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有力推进也提高了持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成效。
坚持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按照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要求,不断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和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制度。在矿山生态修复方面,不断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浮梁县实际的“净矿”出让新模式。
专栏1-4浮梁县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0年 |
指标 属性 |
完成情况或比例 | ||
规划目标 |
完成情况 | ||||||
矿业经济 |
矿业及其延伸产业总产值 |
亿元 |
52.26 |
61.94 |
预期性 |
119% | |
其中 |
矿业产值 |
亿元 |
5.82 |
2.72 |
预期性 |
47%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2] |
[1] |
预期性 |
50% | |
新增资源量 |
铜矿 |
金属万吨 |
[10] |
[3.67] |
预期性 |
37% | |
钨矿 |
WO3万吨 |
[30] |
[88.16] |
预期性 |
294% | ||
金矿 |
金属 吨 |
[4] |
[1.98] |
预期性 |
50% | ||
饰面用大理岩 |
矿石 万立方米 |
[500] |
[0] |
预期性 |
0% | ||
陶瓷土 |
矿石万吨 |
[700] |
[205.30] |
预期性 |
29%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50] |
[0] |
预期性 |
0% | ||
矿泉水 |
立方米/日 |
[800] |
[0] |
预期性 |
0% | ||
地热 |
立方米/日 |
[1000] |
[0] |
预期性 |
0%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总量 |
矿石万吨 |
589.60 |
562.92 |
预期性 |
/ | |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
钨矿 |
WO3(65%)吨 |
≤180 |
0 |
约束性 |
/ | |
金矿 |
金属 吨 |
0.37 |
0.08 |
预期性 |
/ | ||
铜矿 |
金属 吨 |
615 |
407 |
预期性 |
/ | ||
锡矿 |
金属 吨 |
350 |
0 |
预期性 |
/ | ||
煤炭 |
原煤万吨 |
10 |
0 |
预期性 |
/ | ||
陶瓷土 |
矿石万吨 |
80 |
1.25 |
预期性 |
/ |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12 |
2.46 |
预期性 |
/ | ||
饰面用大理岩 |
万立方米 |
11.11 |
6.44 |
预期性 |
/ | ||
饰面用花岗岩 |
万立方米 |
5.55 |
0.23 |
预期性 |
/ | ||
普通萤石 |
矿石万吨 |
15 |
0 |
预期性 |
/ | ||
玻璃用石英岩 |
矿石万吨 |
21 |
0 |
预期性 |
/ | ||
建筑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240 |
352.17 |
预期性 |
/ | ||
建筑用花岗岩 |
矿石万吨 |
30 |
71.39 |
预期性 |
/ | ||
建筑用板岩 |
矿石万吨 |
40 |
70.84 |
预期性 |
/ | ||
砖瓦用泥灰岩 |
矿石万吨 |
6 |
0 |
预期性 |
/ | ||
砖瓦用粘土 |
矿石万吨 |
12 |
0 |
预期性 |
/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85 |
21.18 |
预期性 |
/ | ||
矿产地储备数量 |
处 |
[1] |
[0] |
预期性 |
0% | ||
矿业转型升级 |
矿山数量 |
个 |
74 |
50 |
预期性 |
全面完成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30 |
32 |
预期性 |
全面完成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 |
公顷 |
[200] |
[222.10] |
预期性 |
111% | |
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 |
公顷 |
[126] |
[126.48] |
约束性 |
100% | ||
矿区土地复垦面积 |
公顷 |
[45] |
[36.65] |
约束性 |
81% | ||
其中历史遗留矿山土地复垦面积 |
公顷 |
[26] |
[27.09] |
预期性 |
104% |
注:[ ]表示2016-2020年累计值
2.存在问题
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县矿产资源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矿业经济发展模式单一,矿业产值在全县经济总量中占比偏低,没有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的矿产品工业链。矿产资源保障基础有待加强,基础地质调查仍未能实现重点成矿区带全覆盖,勘查投入持续下滑,地质找矿成本与难度不断加大。矿产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优质高岭土矿产匮乏,对外依存度居高不下,难以形成与创建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所需要的配套陶瓷原料资源保障体系。开发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矿山开发利用水平参差不齐,中小型矿山科技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粗放利用等问题突出,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研发与推广能力亟需提高;矿业产业链不完善,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换能力不强。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依然存在,矿山环境欠账多,恢复治理任务艰巨,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尚存在资金缺乏、激励政策未落地、管理缺乏约束力等问题。
第二节 形势要求
浮梁县积极融入建设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市场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发生新的变化。建筑石料等砂石土类矿产作为混凝土组成材料中用量最多的原材料,广泛用于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需求将保持较高水平增长。新形势下我县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对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山结构优化升级、矿业产业绿色发展、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贯彻实施工业强省发展战略,全力配合推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要求加强对优质陶瓷原料矿产的勘查开发力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升建筑石料等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推动新型建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山开发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紧密结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新建矿山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加快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矿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加快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新型建材等产业,实现产业规模化、结构优质化、布局合理化;以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非金属新兴产业为核心,强化创新驱动,培育龙头企业,建设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建材产业集群。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提质增效。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探索“净矿出让”模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财政出资勘查工作与成果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矿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省委“二十四字”工作思路、坚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三个五”战略行动,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系统观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化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高效利用,加快矿业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努力提升全县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科研能力和地质勘查管理水平,做好服务现代化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做好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领域中山水林田湖草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为我县政府提供有利技术支撑,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奋力开创浮梁县地质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保障发展
立足国家、江西省及景德镇市发展战略和我县实际需求,加强勘查、合理开发、差别化管理、实时监测、精准调控,强化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
节约资源,高效利用
将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落实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加强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提高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与转化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
生态保护,绿色发展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绿色勘查,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形成符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节约高效、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创新驱动,优化升级
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方向,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着力补链固链强链延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矿业优化升级。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规划指标
第一节 2025年规划目标与指标
至2025年,紧缺与优势矿产实现新的找矿突破,资源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矿业开发布局与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矿业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基础地质科学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绿色勘查与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矿业经济保持高质量增长。2025年,预计全县矿业及其延伸产业总产值达到91.00亿元。其中矿业产值4.00亿元,矿业延伸企业的产值为87.00亿元。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地质找矿机制不断完善,找矿理论和勘查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高,钨、铜、金、陶瓷土、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制灰用石灰岩、建筑用石料等矿产实现新的重大找矿突破,新增大中型矿产地2处,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供应保持安全稳定。进一步提升水泥用灰岩、陶瓷土、高岭土、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等矿产资源供应能力,保障浮梁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数量由目前的50个优化至47个,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至4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专栏3-1浮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标一览表 | |||||
类别 |
指标名称 |
单位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
矿业经济 |
矿业及其延伸产业总产值 |
亿元 |
91 |
预期性 | |
其中 |
矿业产值 |
亿元 |
4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勘查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2] |
预期性 | |
新增资源量 |
铜矿 |
金属 万吨 |
[5] |
预期性 | |
钨矿 |
WO3万吨 |
[5] |
预期性 | ||
金矿 |
金属 吨 |
[1] |
预期性 | ||
陶瓷土 |
矿石 万吨 |
[100] |
预期性 | ||
高岭土 |
矿石 万吨 |
[5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 |
矿石万立方米 |
[20] |
预期性 | ||
制灰用石灰岩 |
矿石 万吨 |
[5000] |
预期性 |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 万吨 |
[3000] |
预期性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 万吨 |
[60] |
预期性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开采总量 |
矿石 万吨 |
1132.2 |
预期性 | |
主要矿种开采总量 |
钨矿 |
WO3(65%)万吨 |
≤0.1 |
约束性 | |
锡矿 |
矿石 万吨 |
6 |
预期性 | ||
铜矿 |
矿石 万吨 |
9 |
预期性 | ||
金矿 |
矿石 万吨 |
9 |
预期性 | ||
萤石 |
矿石 万吨 |
1.8 |
预期性 |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 万吨 |
100 |
预期性 | ||
饰面用石材 |
矿石万立方米 |
15 |
预期性 | ||
高岭土 |
矿石 万吨 |
35 |
预期性 | ||
陶瓷土 |
矿石 万吨 |
80 |
预期性 | ||
玻璃用脉石英 |
矿石 万吨 |
5 |
预期性 |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 万吨 |
750 |
预期性 |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 万吨 |
110 |
预期性 | ||
泥灰岩 |
矿石 万吨 |
5 |
预期性 | ||
矿产地储备数量 |
处 |
[0] |
预期性 | ||
矿业结构优化 |
矿山数量 |
个 |
47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45 |
预期性 |
注:[ ]表示2021-2025年累计值
第二节 2035年展望
至2035年,全县基础地质调查水平持续提升,基础地质服务领域持续拓展,基础地质工作迈上新台阶;新增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重要勘查成果,资源保障基础进一步夯实;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矿产资源布局和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矿业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基本完成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建成多元、绿色、高效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规划布局
第一节 矿业发展布局
浮梁县位于省规划总体布局分区中的“赣东北有色稀有金属产业发展区”,是赣东北地区矿业经济较为发达与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之一,具有区位优势独特、资源条件优越、产业特色突出等特点。在市规划区域综合分区中,我县位于景德镇市北部地区和中部地区。
落实市级规划划分的勘查开发区域布局。一是景德镇北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展铜、金、钨、陶瓷原料等矿产的勘查开发,矿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依托高岭国家矿山公园,大力发展旅游地质、全面实施绿色转型升级;二是景德镇中部传统矿业优化区,立足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以大型矿山企业为龙头,积极推进新兴探矿和采矿技术应用,建设绿色环保型、技术示范型的优势产业基地,充分利用陶瓷原料资源优势和景德镇陶瓷文化优势,进一步做大做优陶瓷产业。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勘查成果和矿业经济发展现状,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可划分三处特色矿业发展重点区域,分别为浮梁县北部八字脑—徐家尖锡、铜多金属和非金属资源重点区、浮梁县南部朱溪—寿安一带铜、钨、陶瓷原料、建材产业发展区、浮梁县中部高龄—瑶里金矿、地热、矿泉水和陶瓷文化传承保护区。
第二节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落实上级规划,依据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以战略性矿产资源为重点,以现有资源与产业为基础,落实国家规划矿区1处,区内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推进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保障省内能源资源安全供应。见专栏4-1。
专栏4-1浮梁县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情况表 | |||
区划种类 |
名称 |
矿种 |
面积 (平方千米) |
国家规划矿区 |
江西省浮梁朱溪 |
钨矿、铜矿、铅矿、锌矿、煤炭 |
142.6848 |
第三节 重点工作布局
一、重点勘查区
根据本行政区成矿地质特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以及找矿区划等成果,结合上级规划的勘查方向,确定本行政区的勘查重点矿种,并大致指出勘查的重点找矿远景区域。
落实上级规划设置的重点勘查区4个,其中落实国家级重点勘查区1处,面积192.9770平方千米;落实省级重点勘查区1处,面积295.9340平方千米,落实市级重点勘查区2处,面积558.0110平方千米。见专栏4-2。
专栏4-2浮梁县重点勘查区设置情况表 | ||
名称 |
主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塔前-赋春重点勘查区 |
钨矿、铜矿 |
192.9770 |
浮梁金家坞重点勘查区 |
金矿 |
295.9340 |
经公桥—东港重点勘查区 |
金矿、铜矿、锡矿、陶瓷土、高岭土 |
246.6620 |
大背钨—方家坞重点勘查区 |
金矿 |
311.3490 |
管控措施:1、重点勘查区内按照综合勘查与评价、绿色勘查的原则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区内作为重点任务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各类资金投入的重点区域,优先部署基础性地质工作,提高地质研究程度;3、引导各类资金投入,优先出让探矿权;4、推广勘查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加大找矿力度,优选具有大中型远景的找矿靶区实施重点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二、勘查规划区块
依据矿业权出让权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以保持勘查信息的完整性为原则,落实市级勘查规划区块12个(见专栏4-3),作为探矿权设置参考依据。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设置一个探矿权。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原则上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需公开出让探矿权时,视同符合勘查规划区块。
专栏4-3浮梁县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情况表 | |||
矿种 |
数量 |
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陶瓷土 |
3 |
4.1644 |
落实市级规划 |
高岭土 |
1 |
0.4679 |
落实市级规划 |
饰面用花岗岩 |
2 |
2.5116 |
落实市级规划 |
饰面用大理岩 |
1 |
0.0491 |
落实市级规划 |
制灰用石灰岩 |
4 |
2.8146 |
落实市级规划 |
玻璃用白云岩 |
1 |
0.7247 |
落实市级规划 |
管控措施:1.对市级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由财政资金开展调查评价后,依据发证权限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出让;2.对能源资源基地与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勘查规划区块,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3.其他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重点开采区
结合本县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和矿业产业现状,围绕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和开发方向,以资源量、成矿条件、开发规模、产业基础等因素为划分依据,划定重点开采区。
本县落实上级规划设置的重点开采区2个,其中落实省级重点开采区1个,落实市级重点开采区1个,见专栏4-4。
专栏4-4浮梁县重点开采区设置情况表 | ||
名称 |
主攻矿种 |
面积(平方千米) |
浮梁朱溪重点开采区 |
钨矿、铜矿 |
142.6850 |
浮梁鹅湖重点开采区 |
高岭土 |
53.1551 |
管控措施:1、重点开采区内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和保护工作;2、区内新建矿山按照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3、已有矿山以优化矿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为目的,鼓励矿山企业依法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
四、开采规划区块
本县的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均为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此类区块的设置,应根据当地居民分布和聚集程度、交通运输等条件,方便当地居民采石取土建房,是一项惠民利民措施。积极引导有条件地区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将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科学合理设置采矿权,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能够整体开发的不得分割或部分设置采矿权。严格执行“边开采、边修复”原则,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本轮浮梁县内设置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9个,见专栏4-5。
专栏4-5浮梁县砂石土类开采规划区块设置情况表 | |||
矿种 |
数量 |
面积(平方千米) |
备注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6 |
2.2936 |
其中4处区块待区内矿证公告废止或注销之后才可设置矿权 |
建筑用砂岩 |
2 |
2.9098 | |
砖瓦用页岩 |
1 |
0.0194 |
管控措施:1、空白区新设采矿权,须符合开采规划区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2、对能源资源基地与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开采规划区块,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3、其他情况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规划部署与管理
第一节 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落实上级规划部署的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蛟潭幅、旧城幅1:5万矿产地质调查,进一步提升基础地质调查程度,解决制约区域找矿突破的关键地质问题,圈定找矿靶区。
二、矿产资源勘查
以满足浮梁县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根据国家紧缺与战略性矿种及矿产品产业发展要求,重点勘查铜、金、钨、锡、高岭土、陶瓷土、制灰用石灰岩、建筑用石料等矿产。
落实上级规划的勘查工作部署,对第一类矿产具有一定工作程度的矿产地或空白地,根据市场需求公开出让探矿权。对第二类矿产省级(或市级)规划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由财政资金开展调查评价后,依据发证权限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后出让。砂石粘土类矿产勘查不设置探矿权,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后,直接公开出让采矿权。
第二节 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明确开发利用方向
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统筹兼顾浮梁县经济发展需求及产业规划,重点开发铜、金、钨、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石料等矿产;限制开采钨、砂金等矿产;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的煤炭、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国家、省人民政府禁止开采的矿种。
空白区新设采矿权,须符合开采规划区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立;探转采需满足相应矿种的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设置。
二、调控开发利用强度
落实上级规划的管控要求,并结合浮梁县经济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大力推进牛角坞钨矿开发,重点发展瑶里地热水与浅层低温能的应用,鼓励适度扩大陶瓷土、高岭土、饰面用石材等矿产开发利用规模,稳定铜、金、水泥用灰岩等供应能力,合理控制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等开发利用强度。
三、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落实和细化上级规划矿山结构调整优化措施,大力推进矿山结构调整,鼓励矿山重组兼并,重点优化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等矿种矿山结构,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专栏5-1浮梁县主要矿种矿山结构调整情况表 | |||||
矿种 |
2020年 |
2025年预期 |
备注 | ||
矿山数 |
大中型矿山数 |
矿山数 |
大中型矿山数 | ||
钨 |
1 |
1 |
1 |
1 |
|
铜 |
1 |
1 |
|||
金 |
5 |
2 |
|||
锡 |
1 |
1 |
|||
萤石 |
1 |
1 |
|||
水泥用灰岩 |
2 |
1 |
1 |
1 |
|
饰面用石材 |
2 |
4 |
2 |
||
高岭土 |
6 |
1 |
7 |
1 |
|
陶瓷土 |
9 |
7 |
1 |
||
玻璃用脉石英 |
1 |
1 |
|||
建筑用石料 |
11 |
8 |
13 |
10 |
|
砖瓦用页岩 |
9 |
5 |
7 |
5 |
|
泥灰岩 |
1 |
1 |
采石场: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开采规模小于年产50万吨(不含)、矿山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采石场;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低于年产30万吨(不含)的限期进行整改。
砖瓦用页岩: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年开采规模小于6万吨的矿山,对已有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山,通过依法整合,逐步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四、严格矿山准入条件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需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新建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5年,其中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石灰岩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10年。落实上级规划的要求,结合矿山开采现状,优化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专栏5-2浮梁县重点矿种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与服务年限一览表 |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年 |
最低开采规模 |
最低服务年限(年) |
备注 |
铜 |
矿石万吨 |
3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锡 |
矿石万吨 |
6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金(岩金)(地下开采) |
矿石万吨 |
3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萤石(CaF2) |
矿石万吨 |
3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石灰岩(水泥用/其它) |
矿石万吨 |
50 |
10 |
落实上级规划 |
玻璃、陶瓷等用石英岩、石英砂 |
矿石万吨 |
10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 |
5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陶瓷土 |
矿石万吨 |
5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砖瓦用页岩 |
矿石万吨 |
6 |
10 |
落实上级规划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万吨 |
50 |
10 |
落实上级规划 |
饰面用石材 |
矿石万立方米(荒料) |
0.3 |
5 |
落实上级规划 |
其它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矿山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各类自然保护地、交通干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居民区、河流湖泊沿线等空间的位置关系要符合相关规定。新设采矿权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经县(市、区)政法委备案。新设县级发证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不得以自然山脊为界,应当满足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开采条件。
第三节 砂石资源科学管理
一、优化砂石矿山布局
1.科学设置采矿权
严格落实《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1〕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露天矿山;新设露天矿山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露天矿山应按照整体开发原则,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做到最终边坡高度最小化,最终地盘面积最大化。
2.有序出让采矿权
组织开展开采规划区块前期勘查,建立砂石采矿权出让项目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系统谋划、科学布局,分批次投放砂石采矿权,保障砂石市场需求。新设矿业权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应落实“净矿”出让。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优化已设采矿权
针对区内已有布局不合理砂石采矿权进行优化。对已设矿区范围不合理的矿山,进行优化矿区范围后,以招拍挂方式依法重新出让;对已设矿区范围间距小于300米矿山,要积极引导相邻矿山通过市场收购等方式,实现同一主体统一开采,未解决前,不得批准矿山深部或上部资源协议出让;对已设与禁采区重迭的矿山,实行逐步退出,明确退出计划,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2.合理利用废弃矿山砂石资源
针对废弃矿山剩余砂石资源,提出妥善处置的方案。根据《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要求,能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直接开采后,无偿用于生态修复;对不能用于生态修复工程的,重新出让采矿权,进行整体开发,消除残山残坡,矿山土地经综合修复后再利用。
三、推进“净矿出让”
根据实际开采区域的差异性制定方案,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前,政府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和评估,解决采矿权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最大程度实现“净矿”出让。采矿用地范围在矿业权出让前可以确定的,在出让时将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合一”,一并进行招拍挂。采矿用地具体地块无法在矿业权出让前确定的,或者涉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且不属于可以征收范围的,均不能将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招拍挂出让。采矿权人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无法达成协议的,应依照补偿标准和程序,依法进行裁决。
四、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矿山开采行为监管。严格监督采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开采范围、矿种、“三率”指标及产品方案组织开采,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过采矿权人开采情况监测检查等手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采非证载矿种行为,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砂石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对砂石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非法行为,保障砂石土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矿业权动态监管信息库;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推动多部门联合联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协作配合制度。
第六章 矿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落实上级规划相关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技术改良研究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开展金属矿山废石与尾矿有用组分的回收,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发展碳酸钙材料、光伏材料等新兴产业,拓展非金属矿产应用领域,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
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杜绝传统粗放的开发模式和生产方法,通过提高装备水平及技术手段,提高砂石资源利用效率,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料、余料实现100%利用,如:石粉收集可用于生产水泥、混凝土,泥粉用于新型墙体原材料或矿区周边环保工程建设材料等。对于矿区的主、共、伴生资源在前期做好综合勘查,拟定综合开采和利用方案,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对于开采中产生的表土和渣土,结合环境治理、管沟回填、原地貌恢复、土地复垦等100%使用;对于砂石料生产废水中的大量泥沙,采取污泥清理和脱水工艺,将水和泥沙分离后,分别资源化利用。
第二节 绿色矿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促进绿色开采的政策措施,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书中,明确绿色开采的要求。新建矿山需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现有生产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加快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必须严格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围绕绿色发展的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建设“采矿高效化、选冶工艺环保化、资源利用节约集约化、废水废物循环化、能源消耗低碳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山与当地居民和谐化”的现代化矿山企业,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加强绿色矿山管理,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绿色矿山创建机制及动态巡查制度。从矿山用地、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等方面向已建成绿色矿山的矿山倾斜,强化政策支持。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绿色矿山培训,持续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通过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动推动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第三节 矿山生态修复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方针,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全过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一、新建矿山
坚持矿山生态环境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修复基金管理等制度。
二、生产矿山
严格落实矿山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加强方案审查与实施情况随机抽查工作。露天矿山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限制采面、坡面的坡度和高度,严禁“一面墙”式开采。明确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三、闭坑矿山
严格闭坑矿山管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建立闭坑矿山生态修复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生态修复达标技术要求;探索建立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制度,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四、历史遗留矿山
在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专项规划资料,根据“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投入,推动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新模式。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政策衔接,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落实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充分发挥本级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统筹和宏观调控作用。
二、严格执行审查制度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规划》有关要求。矿业权的设置、审批、出让等,必须符合《规划》的准入条件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三、完善评估调整机制
加强矿业形势分析、产业发展的统计和监测,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动态评估。因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等发生变化,及自然资源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形等,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强化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保障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调查等基础调查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地方财政,统筹加大对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科学研究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加强重大项目实施领导和组织协调,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切实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以“自然资源云”为统领,加强与“一张图”数据库和政务办公、综合监管、公共服务 “三大平台”相衔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规划管理数据运用,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安排,实行规划数据库集中动态调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和当年矿业权出让计划安排需要,对确需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每年进行集中调整,纳入规划数据库。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实施检查制度,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依法对须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提供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