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湖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请。有设岗需求的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安置条件、薪酬待遇等内容。
(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三)岗位开发情况报备。主管部门认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情况向镇民生服务办公室(人保所)报备汇总。
第二条 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下列优先顺序进行安置:
(一)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和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的人员;脱贫人口中的“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半劳力、弱劳力和脱贫人口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55 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中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女性 40-45 周岁、男性 50-55 周岁的人员。
(三)脱贫人口中具备劳动能力的女性45周岁以下、男性55 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有就业意愿的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申请表》
(三)拟定人选。会议记录形式,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收入水平、工作意愿、个人履职能力、岗位匹配性等因素,按照“先排序、后确定”的原则确定拟安置人员。
(四)公示聘任。用人单位对确定的岗位拟安置人员,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签订合同。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
(六)每月岗位工作图片,拍照时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工作量、本部门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主管部门相关资金列支,原由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退出机制,满足退出条件者应及时退出,用人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从下月起停止发放岗位工资,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停发岗位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被原用人单位留用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
(一)通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企业吸纳、自主创业等途径
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其灵活就业年
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含他人代岗)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情形。
第六条 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期限结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
第七条 村(社区)使用集体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进行开发管理。
欢迎您访问浮梁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