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政策
1、凡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经县项目联审小组认定后,可在本县落户。
2、新办的工业企业原则上落户在我县“一园三基地”内。如确实需要落户“一园三基地”以外的工业企业,选址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要求。
3、新办的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必须严格遵守集约用地原则,用地面积须报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审定。
4、在本县“一园三基地”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按照10万元/亩的价格供给建设用地。对在本县“一园三基地”以外选址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征地、拆迁、报批、办证等费用执行成本价供地,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土地平整由企业自行承担。
5、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税收大的龙头带动型新办工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由政府研究决定扶持政策。
二、财政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在投产后达到5万元/亩·年纳税额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建成投产后第1、第2、第3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规费政策
1、各种规费收取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和“收费许可证”制定执行,不准乱收费、搭车收费。
2、新办的工业企业从企业立项到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县级行政事业收费(除工本费外),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新办的工业企业未按投资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竣工投产且未按期达产达标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仅指企业建筑物、生产设备的投资,不包括购置土地款。
4、本办法的兑现,由投资企业书面申请、县招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国土等部门审核后,提出确认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5、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本办法出台前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6、本办法由浮梁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